跨境投资风险控制和政治风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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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同政体类型对于主权债务主体的认定

依据前文分析,主权是可以被分配和授予的,且政治体制及其运行模式的不同最终会影响主权债务履约的意愿。那么,这一逻辑可以延伸到在实际项目风险判定过程中,相关权益方为了控制或规避主权债务违约,判定不同政治体制下怎样的主权债务主体资格是可以被接受的这一要点就成了主权项目中较重要的一个环节。

主权外债可以表现为买方信贷、卖方信贷、主权担保、PPP项目中涉及的政府付款义务等。主权信用与企业或自然人信用相比而言,贷款人与借款人义务与责任均呈现显著的差别。

第一,从贷款人的角度来看,对于面向企业或自然人的贷款,唯一需要考虑的是该笔贷款的经济和商业可行性;而主权贷款则通常不以经济可行性作为首要目的,更多侧重点是带动本国出口、就业以及其他政治层面的因素。

第二,从争端解决机制来看,对于企业或自然人的贷款,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债权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资产进行强制执行,一旦借款人申请破产程序之后,就意味着受到了破产程序的保护;而主权贷款的债务主体为国家,一般无法进行国家破产程序,并且国外对该国资产的权益也受到国际法和地域上的限制。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对于主权债务的主体认定应是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之一。只有满足债务的主权资质,债权人才有可能对该国带有主权性质的政府或相关机构进行相关权益的要求。

政体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按照权力的集中方式和程度,一国政体的基本类型可以划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关于君主制,本书主要讨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关于共和制,本书主要讨论总统制、议会制和半总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