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君主制
君主制是君主为国家元首,并由其名义上或实质上执掌政府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主要有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两种形式。
1.二元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指国家政权由君主和议会共同掌握,但君主为国家权力中心的一种政体形式。比较典型的国家有沙特阿拉伯、文莱等国。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国家虽然制定了宪法、设立了议会,但君主仍然保持专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是权力中心和最高的实际统治者。此时,君主是真正的权力中心,拥有全部执行权,政府对君主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议会只对君主起到制约作用,是君主的咨询机构,立法权是形式的,君主不仅拥有否决议会立法的权力,而且还通过任命或指定议员控制议会;内阁是君主行使行政权的机构,首相由君主任命。
在二元君主制制度下,君主权力基本不受制约,拥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立法议会是君主的协助机构,君主有权解散议会、否决议会决议,不经议会而颁布命令;内阁是协助君主理政的行政工具,不对议会负责。
综合二元君主制的权力组成和权力分配框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通常可以认定二元君主制国家的主权债务资格:
(1)主权债务相关签约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或部门、政府官员等)具有君主的授权;
(2)主权债务相关签约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或部门、政府官员等)符合该国宪法或法令规定的代表国家进行签约的资格;
(3)君主或法律的授权形式可以为一般性授权或针对性的授权;
(4)在该国法律许可范围内,君主的授权既可以是相邻层级授权,也可以是跨越层级的授权。如君主给予总理(首相)一定授权,在授权范围内,总理对其他机构或部门的授权也可认定为主权资格。
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或部门、政府官员等的范围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财政部、经济计划部、国防部等政府部委,通过法案设立、政府具有控制权的法人团体,以及总理、部长等政府官员。
2.议会君主制
议会君主制是指政府对议会负责、君主的权力受到议会约束、君主为虚位元首而无实际权力的国家。最早实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是英国。在议会君主制国家,议会权力大为增强,议会成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内阁由议会产生,而且对议会负责。与此相对应,君主的实际权力大为减弱,君主的职责大多是礼仪性的;有的君主甚至不具有形式上的权力,仅仅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议会君主制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君主的权力在国家政权运作的各个领域(尤其是立法和行政)中都受到极大限制,只担任虚位国家元首,以示国家象征。如泰国宪法第2条规定“泰国实施以国王为国家元首的民主政体”,第3条规定“最高主权来自泰国人民,国王作为国家元首,依照本宪法之规定通过国会、内阁和法院行使权力”;柬埔寨宪法第1条规定“柬埔寨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多党民主政体和自由市场经济体制。”
第二,立法权完全属于普选产生的议会,也就是最高立法机关,议会通过法律后交由君主颁布。泰国宪法规定:国王只有通过并获得国会咨询和同意之法案,才能公布为法律,法案经国会通过后由总理呈请国王签署;马来西亚宪法规定联邦之立法权在国会,并经最高元首御准之。可见国家君主公布、签发或御准这一特权通常流于形式。一方面,君主拒绝签署最终也无法对抗民主的立法,如国王拒绝同意法案或将法案退还国会或既不同意也不在规定的时限内退还,国会应再度审议该法案,如两院议员总额2/3以上表决维持原决议,总理应再度呈请国王签署,如国王仍拒绝签署或退回,则总理应将该法案刊登政府公报,视为国王已签署同意;另一方面,即使没有宪法明文规定,依照宪政习惯和政治实践,君主一般都不会拒绝签署议会已通过的法律。
第三,政府拥有行政权,为其执行活动向议会负责。内阁掌握实际行政权力,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通常内阁由在议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中产生,内阁首脑一般由拥有多数代表席位的政党领袖担任。
综合议会君主制的权力组成和权力分配框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通常可以认定议会君主制国家的主权债务资格:
(1)主权债务相关签约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或部门、政府官员等)具有议会的授权;
(2)主权债务相关签约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或部门、政府官员等)具有内阁首脑的授权;
(3)主权债务相关签约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或部门、政府官员等)符合该国宪法或法令规定的代表国家进行签约的资格;
(4)议会或内阁的授权形式可以为一般性授权或针对性授权;
(5)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议会或内阁的授权既可以是相邻层级授权,也可以是跨越层级的授权;
(6)君主在议会或内阁的授权范围内,对主权债务相关签约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或部门等)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