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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和制

共和制是资产阶级国家采取的较为普通的政权组织形式。它通常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实行限任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资产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理想形式。根据在最高国家政权机构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英国的历史殖民地多采取了议会制的组织形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美洲国家多数采取了总统制组织形式。从总统、议会和政府三者关系上来看,共和制又分为总统制、议会制和半总统制(又称议会制―总统制)三种。

1.总统制

总统制是指在一个国家内,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并且总揽行政大权的政体,总统同时也是政府首脑,并兼任武装部队最高指挥官,与国会议员分别经由人民选举产生,各自对人民负责,其政治格局为总统执掌强大的执行权,议会坐拥立法权。美国是最早的总统制国家,也是目前最典型的总统制国家。总统制通常配合的国家权力分配形式是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即由国会(议会)掌握最高立法权,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最高法院掌握最高司法权。因此,独立选任的总统,无论是否得到议会的支持,都在法定的期限内任职,总统拥有相当多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同时,议会保留有较多的决策权,并对选民负责。

在不同国家,总统制政体下的国家总统的权利也有差异,如美国总统的权力通常会受到国会的制约,但是南美洲和非洲一些国家,总统的权力几乎不存在限制。如最近土耳其修宪投票的通过,就象征着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从本质上凌驾于议会之上,而议会只能对副总统和内阁成员进行问责调查,不能弹劾总统。

总统制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不需副署。除了个别重要任命需要通过议会外,政府官员由总统任命,向总统负责;

第二,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互独立。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其议员不能兼任行政职务;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

第三,总统与议会的任期相对内阁制固定。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议员不能对总统投不信任票,但是总统违宪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话,国会可以对总统提出弹劾案,并交由最高法院审理。

综合总统制的权力组成和权力分配框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通常可以认定总统制国家的主权债务资格:

(1)主权债务相关签约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或部门、政府官员等)具有总统的授权;

(2)主权债务相关签约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或部门、政府官员等)具有内阁的授权;

(3)主权债务相关签约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或部门、政府官员等)符合该国宪法和相关法令规定的代表国家进行签约的规定;

(4)总统、内阁或法律的授权形式可以为一般性授权或针对性授权;

(5)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总统、内阁或法律给予的授权既可以是相邻层级的直接授权,也可以是跨越层级的间接授权。

2.议会制

议会制是指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不仅仅限于立法权。议会制下分为议会君主制和议会共和制。议会君主制已在前文有过论述。议会共和制与议会君主制国家不同的是,议会共和制国家一般由议会或者议会专门委员会选举虚位国家元首。与议会君主制相似的是,议会共和制下的总统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只是虚位元首。

在议会共和制国家,几乎所有的事务都需要由议会投票进行表决,即使首相也不能在没有得到议会授权的情况下做出决定。议会制也称责任内阁制,内阁产生于议会并由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成员组成;政府由总理组建并领导,向议会而非总统负责;当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后,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进行改选,以使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

议会共和制的特征:

第一,议会是国家权力的中心,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并不完全分立;

第二,国家元首通常是仪式性职务,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

第三,行政中枢为政府的内阁,由政府首脑(一般为总理或首相)领导,政府首脑往往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

第四,总理或首相以及全体内阁成员一般也是从议会议员中产生,并在任职后保留议会中的议席,并向议会负责;

第五,多数议会制国家行政首长通常是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向议会负责,不过任期固定,不会受议会影响。有少数议会共和制国家(如南非、博茨瓦纳、马绍尔群岛、瑙鲁)行政首长就是国家元首(一般是总统)。

综合议会共和制的权力组成和权力分配框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通常可以认定议会共和制国家的主权债务资格:

(1)主权债务相关签约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或部门、政府官员等)具有议会的授权;

(2)主权债务相关签约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或部门、政府官员等)具有内阁的授权;

(3)主权债务相关签约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或部门、政府官员等)符合该国宪法和相关法令规定的代表国家进行签约的规定;

(4)议会、内阁或法律的授权形式可以为一般授权或特定资格;

(5)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议会或内阁的授权给予既可以是相邻层级的直接授权,也可以是跨越层级的间接授权;

(6)总统在议会或内阁的授权范围内,对主权债务相关签约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或部门、政府官员等)的授权。

3.半总统制

半总统制又称双首长制、混合制,是一种同时具有“总统制”和“议会共和制”特点的共和制政体。半总统制的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有一些特殊的权力,总理领导的内阁有相对较稳固的地位,国会权力相对缩小。半总统制政体以法国、俄罗斯、波兰等最为典型。

在第五共和建立时,吸取了前几次共和时期议会制失败的教训,因此开创并执行半总统半议会民主制(半总统制),维持到现时法国的政体,并未改变。法国总统由选举产生,总览行政权,并主要负责对外事务。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虽向议会负责,但却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其政府成员亦由总理提请总统任免。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虽拥有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但却受到总统与政府的限制。总理由总统根据议会选举的结果任命,总理组建内阁,对国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内事务。

在半总统制国家中,总统由全民投票选举产生,有法定的任期,而无论是否得到议会的支持。总统拥有重大权力,总理由总统任命和撤换,但也要获得议会中的多数支持。这些国家都实行多党制,而实行混合制是既要避免议会制下政府的频繁更迭,又要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半总统制的优点在于总统的行政权被分割,制约了权力;缺点在于一旦总统和总理来自不同政党,亦会导致行政效率低下。

半总统制兼有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第一,总统拥有相当程度的行政权,在一些实际运作上,甚至超越总统制下的总统。如半总统制国家的总统可能拥有解散议会、提议举行公民投票等权力,甚至可以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行使非常权力,而总统制下的总统一般不具备这些权力。所以半总统制国家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成了围绕总统的权力,因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总统都凌驾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

第二,内阁的地位稳定,政局较平稳,不易发生剧烈震荡;

第三,总统与议会均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四,内阁向议会负责;

第五,议会能对内阁表示不信任;

第六,非固定的议会议员任期,内阁成员亦可能兼任议会议员。

综合半总统制的权力组成和权力分配框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通常可以认定半总统制国家的主权债务资格:

(1)主权债务相关签约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或部门、政府官员等)具有总统的授权;

(2)主权债务相关签约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或部门、政府官员等)具有内阁的授权;

(3)主权债务相关签约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或部门、政府官员等)符合该国宪法和相关法令规定的代表国家进行签约的规定;

(4)总统、内阁或法律的授权形式可以为一般性授权或针对性授权;

(5)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总统或内阁的授权既可以是相邻层级的直接授权,也可以是跨越层级的间接授权。

4.总统制和议会制的差异

作为共和制国家最主要的两种政体表现形式,总统制和议会制的制度差异主要体现在行政和立法部门的关系上,行政和立法关系的不同造成了两者的制度性差异,进而造成在其他条件类似时,两种不同政体制度下的国家在公共开支、税收、公共物品提供、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偏好和倾向。

首先,在总统制下,议员和总统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而选民们的偏好肯定在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所以,议员和总统之间的意图是分离的;其次,由于分权的存在,议会和总统直接的关系是一种制约平衡的关系,即主要是一种竞争而非共谋性的关系;最后,由于行政权力的行使并不需要议会多数的持续性的支持,行政部门单方面的权力是较大的。而在议会制下,情况却与此相反。

作为政治输出的政策一般被认为是选民和政治家们偏好的反映,但是,由于体制的不同,即偏好显示和表达机制的不同,即使是相同的偏好在不同的体制中所产生的政策也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会表现出极大不同。

以与主权债务密切相关的公共开支和税收政策为例。在议会制下,由于立法多数和行政之间的意图是一致的,并且多数选民的偏好是通过他们选择的立法多数来体现的,所以,立法者多数倾向于追求选民们的共同利益;而在总统制下,由于没有此多数,各个少数在不同的问题上就利益展开竞争。所以,均衡开支在议会制下指向的是受益范围宽广的项目,而总统制下的指向性项目则比较多;其次,在议会制中,由于稳定的立法多数以及支持他们的选民都是预期剩余权利者,所以两者都倾向较高的税收和支出。而在总统制下,由于不存在这样的团体,所以高支出通常会受到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