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多国模式比较与路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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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性弱且制度阻力大

当前,促改革进入深水区,调结构步入阵痛期,国资监管阻力明显。国企混改要开放部分垄断领域,新进入者会带来市场竞争,国企未必能维持现有收益,更不用说平稳度过产业低迷期,或保障高管高待遇以及员工高福利。由此,国企内部的混改积极性不强,只能拖延混改或应付政策。例如,敷衍非公资本,仅对其开放利润率低的行业领域,而且,会强制附加“安置下岗员工、购置最新设备、偿还大额贷款”等不平等的投资准入要求,这样,非公资本也会失去积极性。非国有股东亦会担心重大事项决策的“话语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受限,从而影响不同所有制股东间的互信程度,最终,国企混改难以推进,陷入僵局。此外,在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后,“政企不分”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国企混改的深入,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决策会更加频繁,“权、责、利”关系必然得重新调整。国企高管尤其是“一把手”,掌握着分配国企资源的权力,但很少受到约束,(27)又常与政府官员交叉任职,薪酬与身份不相称,对国企绩效不敏感,(28)对混改监管积极性也不强,更多的是消极对待。但是,他们会倾向于迎合政府,换取“晋升资本”,而放松经营与监管。

国资监管矛盾,除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冲突外,还受到诸多制度上的阻力。其主要体现在,国资运营投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落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与新时代要求,所以,对国企混改达到预期目标也产生很多影响,亟须对国资监管机制做出适应性革新。目前,国资经营仍采用由政府权威监督主导的奖惩机制。在“管人、管事、管资产”的监管制度下,国资委不仅决定着国企经理层薪酬任免,还掌握着对国企绩效的考核评价,以及重大决策事项的审定监察。政府仍替国企决策,并代市场评价,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又受限于有限理性,并陷于政企利益关联,很难维持公平公正,造成国资运营偏离市场规律。在国资监管中,政府将部分社会职能与监管责任转给国企承担,将其作为“提供公共服务、执行产业政策、调控宏观经济与实现国家战略”的工具。(29)

由于薪酬限定且监管规范,即便国资价值提升,对国企经理层的激励也很乏力。少数自利的国资经营者,会倾向于将政府指令而不是市场信息作为决策首要依据。如果不改变扭曲的监管体制,即使引入非公资本,也会与国资运营者在“资金使用、投资模式、利益诉求”等选择上发生冲突,由此引发国企混改后的控制权争夺。其结果大多为,非公资本股东集体撤资,致使多元股权治理结构关系的制衡目标落空。此外,由上至下地推行国资运营与监管改革,政府部门本应发挥更大作用,但因改革并未给予直接利益,以及国资监管“有追责无容错”,部分官员担心改革失误,极易惰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