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体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10.探求所提出的任何一个结果的原因的方法

但当我们寻求某种被提出的结果的原因时,我们心里首先应当对我们所谓原因有一个确切的概念或观念。这就是:一个原因,就是主动者和被动者双方中所有的这样一些偶性的总和或集合,这些偶性共同起作用就会产生所提出的那个结果。这些偶性是全部存在在一起的,只有结果与它们一同存在,原因才能得到理解。或者说,即使它们中间缺少了某一个,结果照旧有可能存在。在认识到这一点之后,下一步我们必须单独考察每一种伴随着结果或先于结果的偶性,只要它看来以某种方式对结果的产生有所帮助,看看如果那些偶性中的某一个不存在,是不是还可以照旧设想那个被提出的结果存在;而且,用这样一种方法便可以把不是会同产生上述结果的偶性与会同产生上述结果的偶性区分开来。然后,我们就把那些会同产生上述结果的偶性放在一起,考察一下我们是否能够设想:当这些偶性全部出现时,被提出的结果会不会跟着出现,如果很明显这个结果会跟着出现,那么这些偶性的集合就是全部的原因,否则就不是全部的原因;不过,我们仍然要寻找出其他的偶性,并且把它们放在一起,例如,如果要寻找的是光的原因,首先我们就得考察我们身外的事物,发现只要有光出现,就有某种主要的对象,就可以说是光的来源,没有它,我们就不可能有任何关于光的知觉。所以,那个对象的会同出现对于光的产生是必不可少的。其次,我们考察媒介物,发现如果它不是被安排成一定的样式,就是说,如果它不透明,那么虽然对象还在那里,结果也仍然不会随着出现;所以,透明的会同出现对于光的产生也是必不可少的。第三,我们观察我们自己的身体,发现由于眼睛、脑子、神经和心脏的失常,也就是说,由于种种阻塞、迟钝和衰弱,我们就看不到光,因此,我们的身体器官长得适合从外面接受印象,也是光的原因的一个必要部分。再者,在内在于对象的一切偶性中间,除了活动(或一定的运动)之外,没有任何别的东西能对光的产生有所帮助了,只要有结果出现,就不能设想没有活动。因为,要一件东西可以发光,并不需要它有如此般的大小或形状,也不需要把它的整个形体从它所占据的位置推出去。除非有人也许会说,在太阳或其他物体里,产生光的是它在自身中所具有的光;不过这只是一种无意义的例外,因为这种话除了光的原因外并没有说出任何别的东西来,正如一个人说光的原因是太阳里产生光的那个东西一样。所以,剩下来的就只能是:产生光的活动只是对象的各个部分的运动。了解了这个,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设想媒介物所作出的贡献,这就是把那种运动延续到眼睛里。最后,我们也很容易设想眼睛与感觉者的其余器官所作出的贡献,这就是把这种运动延续到最后的感觉器官——心。像这样,就可以说光的原因是从一种运动的来源延续到生命运动的来源的那种运动,光只是从对象延续来的运动影响生命运动而造成的生命运动的变化。我这只是举个例子。因为在适当的地方我还要更详细地谈到光及其产生。同时很明显,在寻找原因的时候,一方面需要用分析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用综合方法。要了解周围各种东西如何各自对产生结果有所帮助,需要用分析方法;要把它们自身能够单独产生的东西放到一起加以组合,就需要用综合方法。关于发明的方法说这么多就够了。此外,我还要谈一谈教导的方法(the method of teaching),也就是推证的方法(the method of demonstration),以及我们借以作推证的种种手段。7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