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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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探求是否任何一种偶性都存在于这个或那个主体之中

但如果对某一种已知偶性的主体发生怀疑(因为有时这是可以怀疑的,像在前面的例子里,就可以怀疑太阳的那种光辉与外表看来的大小是在什么主体里),我们的研究就应该按照这样一种方式来进行。首先,必须把普遍物质分成若干部分,例如,分成对象、媒介以及感觉者本身,或者其他看起来与所提出的东西最相适合的其他一些部分。其次,分别考察一下这些部分如何与主体的定义相一致,其中的一些如果不能具有那种偶性,就将其排除掉。例如,如果根据真实的推理发觉太阳比它的外表看来的大小要大,那么,这个大小就不在太阳里;如果太阳是在一条一定的直线上,保持着一个一定的距离,而这种大小与光辉却在不止一条线上,从不止一个距离都可以看见——例如,在反射或折射中,那么,这种光辉与外表看来的大小就不在太阳本身里面,所以,太阳这个物体就不能是这种光辉与大小的主体。由于同样的理由,空气与其他的部分也都应排除掉,到了最后,剩下来能够作为这种光辉与大小的主体的,便只是感觉者自己了。这种方法,就其把主体分为若干部分而言,是分析的,就其把一些性质,包括主体的性质和偶性,拿来与我们要研究的主体的偶性进行比较而言,则是综合的。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