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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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礼论

性恶论是礼论的基础。正因为人性本恶,所以才需要以礼义、法治来教育、改造和制约人性。荀子说:

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性恶》)

人们的物质欲求需要社会规范加以调节、疏导、约束甚至压制,才不致造成纷争混乱。

荀子说:

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无天地,恶生?无先祖,恶出?无君师,恶治?三者偏无,焉无安人。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礼论》)

这是说,礼有三种本元:天地是生命的本元,先祖是族类的本元,君长是政治的本元。没有天地,怎么会有生命呢?没有先祖,怎么会有族类呢?没有君长,怎么会有政治呢?三者偏缺一种,就无从安定人民。所以,礼文,在上方事奉天,在下方事奉地,尊敬先祖,尊重君长。这里所说的三本,只是指人们生命、族类的本元与政治的主导。人们为什么要祭祀天地、先祖,尊重君师?人有根源感,人总是要眷怀、追思,甚至回归自己所以出生之处。祭祀天地、先祖,尊重君师的礼俗逐渐演变成礼制。礼制是为了人心的安定,社会的秩序化。

从社会与人的性情的角度看,荀子认为,礼义起源于对人的自然本性、情欲情感的限制,起源于人们无限的欲求与社会有限的财富的矛盾。他说: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礼论》)

人们正当的物质欲求必须满足,但财富毕竟有限,因此只能按社会名分等级来确立消费的多寡,以解决需求和生活资料的矛盾。

荀子认为,人们的生存离不开社会,一个社会的组成及其秩序化,靠社会分工和等级名分制度加以确立。礼、义则是维系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纽带。他指出,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能“群”。而人所以能群居,是能“分”。靠什么“分”?靠礼、义。他说:

(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王制》)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面对自然,面对野兽,必须联合成社会群体,而任何群体,必然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要有分工和合作,要有等级名分,并以此决定消费品之分配,以免发生争斗和内乱。他提出“明分使群”的命题,指出:

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故百技所成,所以养一人也。而人不能兼技,人不能兼官;离居不相待则穷,群而无分则争。穷者患也,争者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富国》)

一个人的能力不能兼通数种技艺,兼管各种事务。一个人的生活所需,要靠众多人的生产品供给。群居生活一定要明其职分和等级。明确各人的职分是人能“群”的前提,而礼义是维持“分”的手段。荀子把合群的力量归结为“圣王”“君主”。他说:“君者,何也?曰:能群也。”(《君道》)“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富国》)

荀子主张“以礼正国”。他所倡导的“礼治”,是通过社会分工,确立贫富贵贱的等级秩序。因此他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富国》)他指出,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要求人们遵守维持贵贱贫富等级秩序的礼,安分守己。他说:“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修身》)“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臂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王霸》)“错”,是“措置”的意思。礼一旦制定,就不能违反。王公士大夫的子孙也不能违反,如果违反了,就应当贬为庶人。相反,庶人的子孙遵守礼义,注重修身,也能提拔到社会上层。礼需要教育,需要向师长学习。“礼者,所以正身也;师者,所以正礼也。无礼何以正身,无师吾安知礼之为是也。”(《修身》)同时,他又主张,“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富国》)。

荀子虽然主张以“法治”补充“礼治”,但“礼治”本身仍然是“人治”。他强调隆礼义,是因为礼义法度属于后王现行的东西,比起先王的《诗》《书》更为切近明确。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君道》)

法令固然重要,但根本上是人的问题,特别是任用贤人的问题。有法更要有人,用势不如用贤。君子可以制定法、执行法,小人则只可能践踏法,利用法生乱。

好法而行,士也。笃志而体,君子也。齐明而不竭,圣人也。人无法则伥伥然,有法而无志其义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修身》)

这里有三个层次的划分,光拘守法而不识其义是不够的,识其义能固其志以实践道而不能类通先王之典,也是不够的。荀子还是主张信用贤能,天下为公。荀子向秦昭王明确表示了实行王道政治的立场,肯定儒家的仁义爱民主张,并认为只有儒家之道才能统一中国。

志意定乎内,礼节修乎朝,法制、度量正乎官,忠、信、爱、利形乎下。行一不义,杀一无罪,而得天下,不为也……故近者歌讴而乐之,远者竭蹶而趋之。四海之内若一家,通达之属,莫不从服,夫是之谓人师。(《儒效》)

这里,人师是儒者!总之,礼是由仁义所生,礼治本质上也是仁政,由君子实行。礼义是社会认同的道义原则,统治者与庶民都必须遵守。在这些方面,荀子与讲法、术、势的法家有很大的区别。

荀子指出,礼以中道调节情绪、情感的表达:“礼者,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者也。故文饰粗恶,声乐哭泣,恬愉忧戚,是反也;然而礼兼而用之,时举而代御。”《礼论》有了礼的仪节,贤者表达敬爱之心,不肖者用此成行义之美。礼可以节制人们情感的表达,兼而用之,及时行动,交互为用。

荀子的礼论又是与乐论相结合的,礼乐不仅调节人们的物质需求,而且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儒家的治道,是一种教化形态,它也包含法治、刑政,但主要是通过礼乐教化提升每一个人的人格。以礼节民,以乐和民。礼乐刑政,相辅相成。“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礼记·乐记》)“乐也者,和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合同,礼别异,礼乐之统,管乎人心矣。”(《乐论》)荀子认为,人群相处,除了“分”“别”,即分工分职,并以社会政治伦理等级秩序相区别之外,还要讲“合”“同”,讲情感。礼乐之道,既使社会群体有分别,又使社会群体相融合。礼偏重于分,乐偏重于合,但二者均有偏重而无偏废,相互为用,目的都是为了调节社会关系,和谐社会生活。荀子说:

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不乐;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导),则不能无乱。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导)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諰。(《乐论》)

諰即偲,有佞、邪之意。这是说,人之道表现在音乐上,音乐需要人引导,音乐具有道德教育的功能。乐能陶冶性情,增强美感,提升人的境界,修养人的身心。圣人提倡雅乐,反对靡靡之音。荀子把儒家的礼乐相辅相成之道发挥到极致,主张“美善相乐”,指出通过礼乐教化可以提高百姓的文化素养,纯洁人心,成就每一个和乐庄敬的生命,达到理想的胜境。

儒家的礼节,除日常礼节外,重大的有如冠、婚、丧、祭、朝、聘、乡、射等,都有其具体含义。这些都是来自民间习俗,慢慢形成,且在不同的时空不断变化的。儒家提升这些礼节的品质,赋予其道德意义:冠礼在明成人之责;婚礼在成男女之别,立夫妇之义;丧礼在慎终追远,明死生之义;祭礼使民诚信忠敬,其中祭天为报本反始,祭祖为追养继孝,祭百神为崇德报功;朝觐之礼,在明君臣之义;聘问之礼,使诸侯相互尊敬;乡饮酒之礼在明长幼之序;射礼可以观察德行。总之,这些古礼综合了宗教、政治、伦理和艺术、美学的价值,对于稳定社会、调治人心、提高生活品质都有意义与价值。儒家除了礼教、乐教,还有诗教、书教等。荀子主张开发人民的心智,使人向善,敦厚庄敬,相互和睦,克服与生俱来的好逸恶劳、争斗纵欲等人性负面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