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民政府的态度
以中华图书馆协会为代表的图书馆界倾向南京国民政府,得到了南京国民政府的积极回应,显著的表现是,国民政府较为重视中华图书馆协会的图书馆建设建议。协会每届年会后,都会向国民政府提交议决案,请求国民政府支持,而国民政府会对这些议决案进行甄别,分别采择施行。
1929年2月中华图书馆协会第一次年会结束后,向教育部呈报议决事项,希望采纳实行。教育部对协会提交的议决案一一答复54。现将议案名称和教育部的答复结果列表1—3如下:
表1—3 教育部对第一次年会议决案的答复
这些答复有肯定,有否定,表明教育部较为重视协会的议决案。
第一次年会结束后,协会执行委员会将年会议决案有牵涉国民政府的部分总共5件,上呈国民政府建议兴办,以发展图书馆事业。国民政府接受呈文后,转行政院审核办理。行政院又交教育部审核。教育部的意见为:1.广设专门图书馆案,适当采纳;2.颁发全国各行政机关之出版品于各图书馆案,拟请变通办理;3.防止古籍流出国境案,原案拟准予照办;4.组织中央档案局案,原案拟请复议;5.减轻图书馆寄书邮费案,拟请院长核发交通部核办。也就是说,前三项经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施行。第4项缓议。对于第5项,交通部答复:“国内书籍内邮费,现行资例尚系民国九年一月起更订,实行已来,已历十年。现在社会生活程度日高,百物腾贵,各地邮局所付运费较前增高数倍,而内地及边远尤觉高昂,远非十年前所可同日而语,邮局转运书籍报纸等,赔折甚巨。……对于所请减轻邮费一节,认为窒碍难行。”55尽管交通部拒绝了协会的要求,但予以详细解释,态度尚可。
1933年8月,中华图书馆协会在北平举行了第二次年会,随后协会执行委员会向教育部提出了议决案,希望教育部采纳。议决案分四类:一是推广民众教育,包括呈请教育部通令各省市县在乡村区域从速广设民众图书馆案、建议中央通令各省于各宗祠内附设民众图书馆案、县市图书馆与民众教育馆应并行设立分工合作案。二是订定图书馆经费标准,分为拟定各级图书馆经费标准请教育部列入图书馆规程案、呈请教育部规定补助私立图书馆临时及经常费案两案。三是专材之培植与指导事业,由请协会建议行政院及教育部指拨的款于北平设立图书馆学专科学校案、再请教育部令国立大学添设图书馆学专科案、呈请教育部于图书馆规程内规定省立图书馆应负辅导全省各图书馆之责任案、请协会呈请教育部通令各省市县教育行政机关应聘请图书馆专家指导各中小学图书馆一切进行事宜案四案构成。四是善本之流传,分别为建议当局传抄及影印孤本秘籍以广流传案和建议教育部此次选印《四库全书》应以发扬文化为原则在书店赠本内提出若干部分赠各省市立重要图书馆及国立各大学图书馆案两案56。
这次呈请的议决案没有像第一次年会那样,得到教育部郑重其事的答复。不过,1934年1月,教育部在南京召集民众教育委员会会议,由部方交议议案共9件,其中第7件为改进及充实全国图书馆案,其内容包括图书馆经费及设备、补助乡村图书馆、市县图书馆、辅导图书馆事业、训练图书馆人才、传抄孤本秘籍等。对照协会第二次年会后提交教育部的议决案,不难发现,两者在很多方面有共通之处。中华图书馆协会认为该案“大致系就本协会第二次年会议决案改编而成”57。此言不虚。
不仅如此,第二次年会举行期间,安徽省立图书馆馆长陈东原提出“请中央拨棉麦借款美金一百万元扩充全国圕事业”一案。大会立刻议决通过,随即致电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行政院及教育部,请求拨100万美金用于扩充图书馆事业。协会又推陈东原、洪有丰、柳诒徵三人为代表,到南京与行政院及教育部面洽。不久行政院秘书处第3173号复函,称“已移交全国经济委员会核办”58。虽然结果不了了之,但国民政府毕竟知道了协会的呼吁。
协会年会关于图书馆事业的议决案引起了教育部关注,教育部也有意将图书馆问题提交协会讨论。获知协会第三次年会即将在青岛召开,1936年6月22日,教育部社会教育司致函中华图书馆协会,称:“鉴于过去各县市立图书馆或民教馆阅览部购置图书,漫无标准,其工作活动,多未规定,深感有厘订图书馆设备及工作标准之必要”,因此利用协会年会良机,特拟订改进图书馆行政要点数则59,请协会提交年会商定一具体办法60。协会接到公函后,即分函各地图书馆,对于县市图书馆有经验者,请其详细研讨,在年会之前拟具方案。年会第三日,即7月22日,开全体会员大会,专门讨论此项问题,会议三个小时。为郑重起见,又在会后组织了特别委员会,一再研究讨论具体办法61。可见协会对教育部提案的重视。
国民政府对中华图书馆协会议决案的处理态度,是认真负责任的,并在条件许可范围内采纳施行,而不只是一味地推诿。国民政府采择协会议决案,是对图书馆专业的尊重,对专家治“图”的肯定,对提高图书馆的发展质量,具有积极意义,有力地促进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