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发现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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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霸与佐治:法家之功业

自秦亡汉兴,对于法家之功业,已有一些称颂之词。如据《盐铁论》所记载,“大夫”、“御史”之言,大多是对法家的赞词,以及针对“贤良文士”批评法家而为法家所作的辩护。在《盐铁论·非鞅第七》(全文见本章附录)中,“大夫”大力歌颂商鞅建立法度、助成秦强的功绩。大夫曰:“昔商君相秦也,内立法度,严刑罚,饬政教,奸伪无所容。……秦任商君,国以富强,其后卒并六国而成帝业。”15在《盐铁论·申韩第五十六》(全文见本章附录)中,“御史”也肯定“吴子以法治楚、魏,申、商以法强秦、韩”,并赞成法家“以法治国”的主张。“御史”曰:

明理正法,奸邪之所恶而良民之福也。故曲木恶直绳,奸邪恶正法。是以圣人审于是非,察于治乱,故设明法,陈严刑,防非矫邪,若隐括辅檠之正刺也。故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无法势,虽贤人不能以为治;无甲兵,虽孙、吴不能以制敌。16

刘向也偏重于颂扬商鞅公正行法,使秦国“国富兵强”,故“六世而并诸侯”。他特别称赞商鞅:

夫商君极身无二虑,尽公不顾私,使民内急耕织之业以富国,外重战伐之赏以劝戎士,法令必行,内不阿贵宠,外不偏疏远,是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故虽《书》云“无偏无党”,《诗》云“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司马法》之励戎士,周后稷之劝农业,无以易此。……然惠王杀之亦非也,可辅而弼也。使卫鞅施宽平之法,加之以恩,申之以信,庶几霸者之佐哉!17

到东汉、三国时代,则有法家思想的余波涌动,从而彰显出法家的正面意义。正如刘师培所说:

两汉之时,诸子之说未沦。降及东京,九流之书日出,如徐干《中论》,儒家之流也。荀悦《申鉴》、王符《潜夫论》、崔寔《政论》、仲长统《昌言》,法家之流也。……东汉末年,诸子之术朋兴。治儒家者有徐干,治阴阳家者有管辂,治医家者有华佗,治兵家者有魏武、诸葛亮、王昶,然以法家学术为最昌。自王符、崔寔、阮武、姚信之徒以法家辅儒学,而魏武治邦,喜览申韩法术,以陈群、钟繇为辅弼,诸葛亮治蜀,亦尚刑名。盖汉末之时,纲纪废弛,浸成积弱之俗,欲矫其弊,不得不尚严明。又以处士议政,国柄下移,民气渐伸,为人君所不利,非修申韩之术,不足尊君而抑臣。有此二因,遂宗法学。观杜恕上疏,谓:“今之学者,师商韩而上法术,竞以儒家为迂阔,不周世用。”魏代学术,观此可知,是犹东周衰弱,而管、商以法律矫之也。18

此外,还有三国时代的桓范,其《政要论》(或《世要论》、《桓范新书》)认为商鞅、申、韩“有可取焉”。

在中国的历史上,曹操、诸葛亮、刘劭、李觏、王安石、张居正等人,对法家较为抱有同情的理解,亦有赞赏推崇法家特别是管、商二子的言辞,甚至在“变法”实践中采纳法家的部分思想观念与法政主张。如魏国的刘劭在《人物志·流业》中说:“建法立制,强国富人,是谓法家,管仲、商鞅是也”,其《利害》篇又指出:

法家之业,本于制度,待乎成功而效。其道前苦而后治,严而为众。故其未达也,为众人之所忌。已试也,为上下之所惮。其功足以立法成治,其弊也为群枉之所仇。其为业也,有敝而不常用,故功大而不终。19

宋代李觏因时局而感叹道:

嗟乎!弱甚矣,忧至矣,非立大奇,不足以救。……勿与儒生言,儒生必罪我;勿与俗士知,俗士且笑人。管仲复生,商君不死,天下乃安矣。20

王安石对商鞅的追念则有诗为证:

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21

如果说上述所言表达了对法家人物及其事功的表彰和向往,那么,北宋李清臣(字邦直,1032—1102)的《法原策》(全文1500余字,见本章附录),显然是一篇推重法家思想的典型文献。李清臣,举进士,曾在北宋仁宗至徽宗年间任司户参军、中书令、门下侍郎等职,与欧阳修、苏轼等有交谊,《宋史·李清臣传》称其“居官奉法,毋敢挠以私”,著有《淇水集》等。对于《法原》篇,他在《策旨》中解释说:“臣以谓古今之治,无法者不能久,悲申、慎之愚于法而叛仁义,故有《法原》。”22该篇将先秦法家特别是慎子的“以法治国”思想予以重新阐发,指出:

由法者安,不由法者危;由法者得其所欲而生,不由法者失其所欲而死。如是故法立,法立而天下之心定而治道毕矣。法为贵,君位次之。法坏则民亡,民亡则君之何其尊且安也?故人主尊法,惧法之不立也,故以身先之;惧天下之慢法而法坏也,故一举事而不敢忘法。赏罚以法,号令以法,取予以法,废置以法,杀生以法,动静以法,视法如神物而不敢侮,如天坠地设、不敢辄破坏改易也。不以一事小害而损法,不以一时苟利而增法,使天下无有不由法而自为者。23

该文更仿孟子“民贵君轻”之论,宣称“法为贵,君位次之”。所以,《法原》实为北宋重现法家思想、崇仰法家思想的重要篇什。

到了明清两朝,如李贽、赵用贤、袁中道、陈仁锡、门无子、傅山、刘献廷等人,也不乏一些赞扬法家及其思想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