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
701 法学综合一
法理学
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考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1分)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具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上不同。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被称为“确定性的命令”。法律原则的内容比较笼统、模糊,通常设定概括性的要求,被称为“最佳化的命令”。(1分)
(2)适用范围不同。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具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同时具有宏观的指导性,故而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要宽广。(1分)
(3)在初始性特征上的不同。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者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的初始性特征只需要在一个法律原则与和其竞争的法律原则之间进行衡量。(1分)
(4)规则的冲突与原则的竞争的解决方式不同。法律规则的冲突是在有效性的层面上解决,采用“规则——例外”的办法解决或者判定其中一个法律规则无效。法律原则之间的竞争是在分量的维度下被解决,在同样可以适用的法律原则中权衡择优。(1分)
【知识点链接】舒国滢主编的《法理学导论》(第三版)第五章第二节“法律原则”。
2.【考点】“从旧兼从轻”原则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除非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绝大多数国家有条件地否认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1分)具体而言,从旧兼从轻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法律如果给予人们损害或者不利益时,依据法律的种类而言,如果是刑事法律,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规定。(2分)
(2)可以溯及既往:①经过立法者的衡量,有溯及既往的必要时,则可以加以规定;(1分)②如果法律授予利益时,不论法律属于何种类别,都可以溯及既往。(1分)
【知识点链接】舒国滢主编的《法理学导论》(第三版)第四章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
二、分析题(15分)
【考点】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和冲突规则、法律推理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1.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为判决依据。(1分)因为不同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发生冲突时,适用“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作为下位法的《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适用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与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适用市场价”的规定相冲突。(2分)
2.如果A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时采用演绎法律推理,那么推理的结构应该是从大前提(即法律规范)和小前提(即案件事实),推导结论(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演绎推理的步骤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寻找适用于本案的大前提,即法律规范。由于作为下位法的《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适用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与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适用市场价”的规定相冲突,故而应当以上位法《种子法》作为适用的法律规范。(3分)
(2)寻找本案的小前提,即案件事实。本案的案件事实如下:2001年5月某省甲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乙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县种子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2003年初,乙种子公司以甲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后来两公司因为赔偿价格问题发生争议。(3分)
(3)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导结论即判决。A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种子法》规定“适用市场价”,判决甲县种子公司赔偿乙县种子公司的经济损失。(3分)
3.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出判决。(1分)因为2001年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关种子价格的争议适用于政府指导价”,作为上位法的《种子法》即与下位法《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冲突,则应当适用“下位法优先于上位法”的原则。(2分)
【知识点点拨】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和冲突规则是分析题的常考点。
宪法学
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考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1分)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1分)
(3)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1分)
(4)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1分)
(5)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1分)
【知识点链接】焦洪昌主编的《宪法学》(第六版)第九章第二节“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2.【考点】我国的土地制度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我国《宪法》第10条对土地所有权及其政策作出如下规定:
(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2分)
(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1分)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2分)
【知识点链接】焦洪昌主编的《宪法学》(第六版)第四章第三节“经济制度”。
二、分析题(15分)
【考点】公民的平等权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平等权的规定。(1分)
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具体应包括如下含义:(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地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追究和制裁;(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5分)
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2)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国家既不能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3)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国家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定义务。平等与特权不能并存,平等也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
(4)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种族平等或政治权利平等、经济权利平等的具体化而实现。
(5)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基本要求。(5分)
另外,平等权的范围是指“公民在立法、司法和守法上的平等,还是指仅包括在司法和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这是法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平等权是一个具体的、相对的概念,而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平等权强调的是一种“机会的平等”,即相对的平等,也就是说平等承认公民之间“存在合理的差别”。(4分)
【知识点链接】焦洪昌主编的《宪法学》(第六版)第八章第一节“平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