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华清浴妃图》苏绣著作权侵权纠纷案[13][14]
案情聚焦
以山水工笔见长的知名画家曹某,为完成工笔人物画《华清浴妃图》,曾多次赴西安等地采风,积累创作素材与灵感,并最终于2004年绘制完成了长3.6米、宽1.4米的涉案画作,随后收录在其出版的个人画集中,一直未出售。
画面表现了文学经典中的场景:在众多侍女簇拥下,贵妃出浴。主图部分绘有12名姿态各异的唐代美女,或举宫扇,或捧铜镜,上书篆体“华清浴妃图”字样,左上为行书体现《长恨歌》部分内容,图中美女的头饰、衣饰及裙摆上绘着形态大小不一的牡丹花和绿叶,画中还有祥云廊道幔帐等隐约可见。
2008年3月,以画作为底稿的《华清浴妃图》刺绣作品在苏州镇湖问世,由濮某带领工作室9名绣娘耗时1年完成。该作品用400万米蚕丝线制成,与原画作等比例大小,突出以针代笔,以线上色。
2016年5月,曹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濮某工作室进行调查,并进行了录音录像,濮某在录音录像中表示,其多年前曾将一幅《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售于一家公司,价格为80多万元。随后在双方微信聊天中,濮某根据王某要求对《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进行报价:与原作大小一样的刺绣价格170万元,略小一些的70cm×170cm价格为86万元。
在曹某看来,濮某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其作品并出售获利,侵犯了其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濮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作品;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近260万元。
被告濮某依画制作苏绣,是否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相较于复制权,改编权是具有新的独创性表达的权利。
苏绣是画稿、图案、造型、针法、绣工、色彩、技艺、装裱等多方面的综合体现,苏绣和绘画是两种不同领域不同载体的不同表达方式。尽管有的苏绣以画作作为底稿,但经过绣线、绣层的改编,已经形成新的表达。因此本案中,被告濮某依画制作苏绣并非简单复制,绣品实质是对原告曹某画作《华清浴妃图》的改编,侵害的是原告改编权,并非侵犯原告复制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仔细了解了苏绣创作的过程。一方面,并非所有画作中的颜色均适合作为苏绣创作丝线颜色的定色,苏绣的颜色要比画作丰富许多。一根丝线可以分解为“绒、丝、毛”,最细的1根丝线劈成352毛。刺绣一幅《华清浴妃图》,大致估算需要赤橙黄绿青蓝紫等20多大类颜色,每一类颜色又由浅到深十几种。
画作中人物头发的水墨色,苏绣要用黑色、棕色、青灰色、黄灰色、绿灰色5套色线,每套色线从浅到深18种颜色来绣制,使得头发的颜色在不同角度的光线下过渡得非常自然,也让直发盘发的纹理质感非常自然。
另一方面,不管是绣制花卉还是绣制衣服,都需要绣娘在配色的基础上,研究使用不同粗细的“绒、丝、毛”线,再设计丝线排布的方向,通过丰富多彩的颜色和灵活多样的针法体现花卉的灵动、衣服的飘逸和面料的丝光质感,这一过程需要绣娘创造性劳动。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承办法官表示,一件好的苏绣作品融合了高水准的艺术和高标准的工艺,与抄袭他人文字作品的复制不同,在不同介质上用刺绣绣制原已存在的、享有著作权的绘画作品,不但要具备一定的技巧,更要注入自己对原作的理解及配制比原作更丰富的色彩,在自己的“再现品”绣品中增加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因此,濮某对于自己的绣品《华清浴妃图》享有著作权。但濮某侵犯了曹某对《华清浴妃图》依法享有的改编权。故判决濮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22万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至于具体赔偿金额,一方面,独特的苏绣技艺使得苏绣作品具有了较高的市场价值。濮某依画制作苏绣虽然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改编权,但是并不能抹杀其在苏绣作品中体现的较高艺术水准。制作、销售苏绣作品的过程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认定被告等人的刺绣技艺在苏绣作品价值中占据较高的比例。
另一方面,虽然苏绣作品的制作需要绣娘付出再创作劳动,但是绣制内容即绣制画作底稿的选择,仍然对最终的绣品具有很大的影响,选择一幅好的适合绣制的画作,是保证后期绣品质量的前提。因此曹某对画作《华清浴妃图》的创作,对绣品《华清浴妃图》的品质及其销售价格亦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画家、绣娘的知名度、原画作的艺术造诣及市场欢迎度、刺绣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所付出的艺术加工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等因素,确定被告濮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22万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律师评析
本案虽然以被告濮某(绣娘)被认定侵权为结果,但是在法院认定中肯定了刺绣作者在创作苏绣过程中的独创性,进而认定《华清浴妃图》绣品创作的过程属于演绎而非复制,绣品本身系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本案的核心要义仍然在于对“独创性”的认定,因绣品系根据画作刺绣而成,在以往的类案中往往认为该过程并不能体现作者自身独特的安排取舍,因而并非创作行为,但是法院认为绣娘对于丝线的选择、色彩表现的安排取舍等能够体现创造性劳动,也即赋予了绣品相对独立的著作权保护,为其他类似案件中绣娘等传统工艺者保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思路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