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分则第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修改,集中表现在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维护上。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此次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修改以及增设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犯罪,就与该法的修改密切相关。
1.对第236条强奸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6条)
对第236条强奸罪的修改,主要是对加重情节的修改:(1)将第3款第3项修改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2)增设“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2.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7条)
该修正案增设了第236条之一,共分两款:(1)第1款规定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犯罪及法定刑,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2款是解决出现竞合情形时的法律适用规则,即“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明确猥亵儿童罪的加重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8条)
该修正案对《刑法》第237条第3款猥亵儿童罪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明确了加重量刑的具体情节,包括四种情形:“(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