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损失,登记机关应负责赔偿吗?
案例实录
李先生买了一套住房。可是,搬进去还不到1个月,就有人以房东的名义来收房租。李先生感觉莫名其妙。后经调查得知,来收房租的肖先生是原来的房主,而李先生是从承租人孙某手中买的房。孙某曾以买房的名义将原房主肖先生的相关证件拿走,用假证件掉了包,并与李先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肖先生要求登记机关撤销李先生的登记,并赔偿自己的损失。那么,肖先生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分析
肖先生不能要求登记机关撤销李先生的房屋登记,但可以要求登记机关赔偿其损失。《民法典》规定,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作为受让人的李先生善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肖先生不能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其登记。对于肖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民法典》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登记机关未发现孙某以调包的证件办理登记手续,造成登记错误,给肖先生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温馨提示
虽然《民法典》对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但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法,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散见于诸多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对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所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前,还是按照现有的规定认定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现有的规定倾向于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在因为过错导致登记错误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自测小题
选择:小吴是某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不得有以下哪些行为?[10]( )
A.擅自修改邻居张某的不动产登记事项
B.泄露情敌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和登记信息
C.协助亲属大吴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