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借贷担保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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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银行贷款

借款利息能否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案例实录

冯某自某科技大学毕业后,与几名同学出资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公司成立后,冯某等人研究的科技项目遭遇了资金不足的困境。为了使该项目继续下去,冯某从某商业银行贷款50万元。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金额为50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合同签订后,银行依合同约定给该科技公司发放贷款,但在放款时,却说为了保证该科技公司支付利息,要预先扣除三年的贷款利息,只将扣除利息后的余额发放给科技公司。冯某等人对银行的做法感到很不解,他们想知道,银行可以预先扣除贷款利息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

该银行无权预先扣除科技公司借款的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此可知,银行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向该科技公司发放贷款,而不能预先扣除借款总额所产生的利息。否则,科技公司收到的借款本金实际上就减少了,其预期的经济收益也会受到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温馨提示

借款人有权利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全部贷款,这一权利不仅仅存在于借款人与银行的借款中,也存在于普通民间借贷中。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放弃此项权利,该合同有可能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尤其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对于银行而言,不仅不能预先扣除利息,也不得以扣除相关费用的形式减少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取得的贷款本金。

自测小题

判断题:张某与某小贷公司订立了贷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某小贷公司发放贷款时就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张某觉得这是“砍头息”,要求解除合同。张某的说法正确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