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原理简明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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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客体的认定及其层级性结构

著作权的客体,即权利所指向的具体智力成果,我国的著作权制度将其称为“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该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作品必须是自然人智力创作的结果。按照这一认定,凡是非通过自然人脑力劳动创造出的产物就不可能是作品。例如,天空的云朵有各种形状,或排列成各种图案,即便再美丽也不是著作权的客体,因为它是大自然的“创作”,非人为创作形成;但是,如果有人通过角度的选择、光影的把握、焦距的设定而拍摄了云朵,所形成的照片是由自然人的智力劳动创作形成的,因而照片可以被认定为作品,拍摄照片的人可以基于此获得著作权。

第二,既然作品来源于自然人的创作,那么认定作品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理解创作。与其他脑力劳动的差别在于,创作的本质,就是通过特定符号的选择和组合过程,将个人内心世界的思想情感表达于外,能够为他人欣赏和感知的特定行为。

具体来说,每个自然人都有自己的情感、观点、立场和方法,而这些属于人们的精神领域,若要将精神世界展现于外为他人感知,则必须借助特定的符号,如文字、线条、音符和肢体动作等,再将选定的符号按照一定的方式组合起来。通过符号的组合,能够以此为载体传递个人精神层面的思想情感,而符号的组合过程,就是自然人的创作过程,基于此脑力劳动所形成的符号的组合结果,就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例如,一部小说,其内容体现了作者主观的综合理念,而这些理念是通过文字符号的组合传递出来的,其中,文字符号的组合过程,就是作者的创作过程,最终所形成的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又如,一幅画,其内容也体现了作者的综合理念,而这些理念是通过线条、色彩的组合传递出来的,那么基于这些符号组合的创作过程,最终形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第三,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对于作品的认定来说,仅有创作的前提还不够,其符号组合结果必须表达出来为他人感知,否则不能认为形成了作品。换句话说,即便一个自然人已经在心中将所筛选的符号组合完成,并可以承载一定的综合理念,但如果他没有将这一结果表达于外,被他人所感知,就不能认为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是因为,作为沟通作者内心世界和客观外部世界的桥梁,作品不被社会公众欣赏或感知,就失去了鼓励创作、实现文化繁荣的基础,也就不存在通过复制或传播行为在市场上流通所取得的交换价值,因而没有被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

综合上述论断,我们对于作品的本质有了初步的认识,接下来围绕作品的客观表现形式及其基本结构进行探讨。对于已经在实践中被认定为“作品”的智力成果来说,其虽然是一个完整的有机体,但为了分清作品的每一层次所起到的制度价值和社会价值,根据承载与被承载的关系,我们可以将一个完整的作品划分为三个层级。

第一层是作品的载体。首先要说明,作品载体并不是作品的组成部分,但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作品载体往往是和作品作为一个整体被他人接触和感知的。如果将二者分开理解的话,一篇文章的载体可以是书籍,一幅画的载体可以是纸张,一首歌的载体可以是歌手的演唱行为,一段舞蹈的载体可以是舞蹈者的肢体动作。在观念上将作品和作品载体刻意区分开来,一方面,是为了强调载体对于作品和著作权制度的实际价值和功能,即作品只有通过载体方可被他人感知,而作品的市场交换价值往往也是通过对载体的再现和传播来实现的;另一方面,作品载体本身又有可能成为其他民事权利的客体,进而出现权利效力的划分和权利冲突问题。

例如,对于一个根雕作品来说,作品载体是经过加工的树根,作为有形的物,它既是作品的载体,又是物权的客体,如果没有这一载体,创作者在雕塑中创作的线条组合就无法被他人感知,市场价值交换也就无从体现;同时,根雕的买卖只能引起物权的变动,而不能引起著作权的让与,如果该根雕被复制了1000份,就产生了1000个物,其所有权可以分属1000个人,但其上的作品只有一个,著作权仍然属于作品的创作者。

第二层是作品的表达。这里所说的表达,特指每个作品根据所选定的符号,由作者通过脑力劳动所形成的符号组合结果。对于立法来说,作品的表达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真正对象,著作权法鼓励和刺激的是作者为作品表达所付出的脑力劳动。表达的形式为权利人所垄断,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利用由作者创作而成的符号组合方式,否则构成侵权。

第三层是作品的综合理念,即作品所蕴含的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等内容。作品的综合理念由作品的表达来承载,作品是由表达和综合理念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因此,严格来讲,作品的表达和综合理念在实践中是难以真正区分开来的。之所以要将二者分开来理解,原因有二:其一,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能保护综合理念,创作者只能垄断自己的创作,却不能阻止他人用新的原创表达承载相同的理念,因为不能钳制他人的思想;其二,作品的综合理念虽然不受保护,但它却是评估作品市场价值的一般标准。对于公众来说,其希望感知的是作品所传递的综合理念,而感知作品的公众基础和迫切程度,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以及作者通过著作权垄断所能得到的市场回报。因此,虽然所有的作品都平等地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作者利用著作权所获得的财产收益的差异,在很多情况下是由作品的综合理念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