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制度及著作权归属的基础原理
著作权主体,又称著作权人,指对具体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民事主体。在私权利的视角下,民事主体获得著作权,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基于作品创作完成而取得著作权,另一种是通过赠与、转让、继承等方式从他人处取得著作权。前者被称为著作权的原始取得,后者被称为著作权的继受取得。由于继受取得实际上是在探讨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关系、买卖关系、继承关系,而这些法律关系又分属于不同民事制度的调整范畴,所以它不是著作权主体制度所讨论的重点。著作权主体制度的核心,在于确定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即探讨当特定作品完成之后,谁是第一个能够取得相关著作权的民事主体。
基于著作权“法定权利”的本质以及著作权制度政策性的价值取向,立法在设计著作权的归属规则时,也应当与鼓励创作、实现文化繁荣的制度要求相契合。正因如此,为了切实起到鼓励创作的制度效果,对于创作完成的作品应当由谁享有著作权的问题,著作权法确立了“谁创作作品,谁享有作品的著作权”的基本原则。
从制度设计的层面来看,这一原则的价值目标,在于将“市场收益奖励创作者”的政策目标落实在具体的规则之上,使得该立法目的在权利归属的确定方面有着具体的可操作性依托。按照这一原则,若要判断著作权的归属,必须首先界定“创作”的内涵。学理上一般认为,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是自然人运用其智慧,将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形等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有机组合起来,以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之形式的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协调,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根据该定义的表述,结合“独创性”的内容——“创作”与“独创性”在原理上是相通的,“独创性”中关于强调作品“起源”的内涵,搭建了作者的“创作行为”与“作品”之间贯通的桥梁:从主体的角度来看,如果认定人从事了具体的创作行为,那么该行为一定会产生相应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从客体的角度来看,如果认定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就说明人从事了相应的创作行为。据此,判断著作权归属的首要标准仍然是“独创性”原理,当确定某作品中存在独创性的表达,那么该表达源于谁的创作行为,其上所形成的著作权就应当归谁所有。
由此,在整个著作权归属制度当中,依据创作来源认定权利的原始主体是该制度体系下所应遵循的根本性准则,但也存在为满足其他价值追求而设置例外规则的情形,后文将予以详述。此外,围绕前述分析,还有以下两个具体规则需详细探讨。
其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创作者何时取得著作权,贯彻的是《伯尔尼公约》的自动取得制度。按照公约的规定,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自动取得著作权,而无须履行加注版权标记和登记手续。对此,应当注意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并没有否认著作权的法定权利属性,其权利的取得依然来自公权力的特许授权,只不过这种授权是通过立法预先设置的,当某作品完成之时,该作品即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不论创作者是否向行政机关申请登记,也不论该作品是否通过发表被公之于众。即便我国当前也配套提供了著作权行政登记服务,由此所取得的登记证书也只起到证明著作权取得时间和作者身份等信息的作用,它并不是创作者取得著作权的前提。[1]同时,这里所说的“创作完成”,并不能当然理解为作品的全部完成,在实践中,即使创作者只完成了预期作品的其中一部分,但只要已完成的部分达到了独创性的要求,该部分在完成之后即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二,关于在作品之上署名的法律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在各类作品之上都会看到作者的署名,署名的方式则会根据作品的种类、作品展现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由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可知,署名权归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作品上的署名体现了创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创作者可以用任意的署名方式来标记或表述这一关系:不论创作者决定署真名、假名、笔名、艺名,还是决定匿名,甚至署他人的姓名,都为著作权法所允许。
基于署名权的上述特征,实践中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署名的信息与作品创作者的真实身份完全一致,署名内容准确反映了作品的创作来源,可以根据作品之上的作者署名直接认定该作品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另一种情况是作品署名标注的作者与实际创作者并不一致,如作品创作者在作品上标注其他人的姓名,或者某人擅自将自己的姓名标注在他人作品之上。在第二种情况下,著作权原始主体应如何认定呢?对此,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由此可知,作品上的署名起到的是著作权归属的推定作用。即使作品实际的创作者与作品之上显示的署名作者并非一人,他人依然可以通过署名的外观,认定该署名所指向的主体原始取得了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能够证明署名的人并不是创作者,或者真正的创作者并未署名,那么就可以推翻“署名者是作者”的结论,并根据相关证据来认定作品的实际创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