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原则的例外——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
在确立了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判断准则之后,本节主要讨论原则适用的两种例外情形,即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确定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法定情形),以及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任意设定著作权的原始主体(约定情形)。从法律原理的角度来看,这两种例外情形相较于基本判断准则优先适用,符合立法的价值取向。其中,法定情形是立法者为了实现特殊的立法目的,在制度中设置相应的法定条件,当条件全部满足时,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而约定情形本质上是根据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愿,由当事人任意处分自己的利益,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某一方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对方原始取得,那么法律将认可和尊重该约定。
一、法定情形——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作者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归属的法定情形,是指当所有的法定条件均满足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被直接认定为作品的作者。因此,该法定情形又被称为“视为作者的情形”或“拟制作者的情形”,而相关作品则被称为“法人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一法定情形,意味着我国立法承认那些不能进行思考和创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成为作品的“作者”。根据著作权原理中“创作”和“独创性”的内涵可知,由符号的选择和组合所形成的表达,只有具有思维能力的自然人通过脑力劳动才能完成,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是不可能自己创作出作品的。既然如此,为什么法律要在某些情况下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看作是作品的作者呢?
这是由于,其一,我国《著作权法》这一立法借鉴的是英美法系版权法当中“视法人为作者”的情形,而英美法系版权法一般将作品看作纯粹的财产,因而相关规则并不关注作品是由谁创作的,而只关心其上的版权应该归谁所有;其二,认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成为作者,主要是考虑到,相较于某些作品之上自然人的“独创性”表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资或意志对于作品的价值更具有决定性作用,所以应该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获得作品之上的权利回报。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同时满足下列情形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作品的作者:(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创作作品的组织者,该作品的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2)创作者所创作的作品须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意志;(3)作品之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
从以上要件可以看出,对于法人作品来说,生成作品的动因和作品的综合理念都是由法人等组织的意志决定的,而该作品所传递的内容也完全由法人等组织负责。只是因为组织自己无法创作出承载其综合理念的表达,才借助自然人的思维能力来外化组织的思想和意志。对自然人而言,引导其从事符号组合工作的,并非其个人的思想,而是法人等组织的综合理念。自然人只是严格按照法人等组织的要求,将法人等组织的综合理念通过自己创作的形式表达出来而已。
根据著作权原理,作品的市场价值主要体现在内容上,而不是表达形式上,所以法人等组织理应获得作品的市场收益;此外,作品所承载的人格利益也是法人的人格利益,而非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法人作品之上的著作权全部归法人等组织享有,法人被法律拟制为作品的作者,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实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则不享有任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
例如,某单位所发布的通知、单位年底的总结报告等都是典型的法人作品。但同时也要注意,由于当前我国立法对于法人作品的要件没有形成统一的解释标准,且法人作品与立法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界限不甚明确,因而实践中造成了诸多纠纷和争议,有待深入研究和分析。
二、约定情形——委托他人完成作品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某个民事主体基于自己的实际需要,委托他人为其创作相应的作品的情形。比如,某大型赛事的主办方邀请音乐家创作主题曲、邀请艺术家创作会徽,某人前往影楼希望摄影师为其拍摄艺术照等。这种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被称为“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的产生基础是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对于委托作品来说,无论是作品的使用还是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都应该符合合同的订立目的,且不能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前半段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这就表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个人的自由意志共同确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应当尊重并保护该约定。据此,在确定著作权归属时,对于合同约定的适用要优先于基本判断准则的适用。
但同时,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委托合同中只约定由受托人创作作品,但未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的情形。对此,如果没有出现约定的例外情况,那么著作权归属依然应当适用“创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基本判断准则。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后半段进一步规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为了实现委托合同的目的,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即便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的范围,委托人也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2]
还应注意的是,基于委托合同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依然是著作权的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双方订立的合同,并不是在当事人之间转让已经存在的著作权,而是旨在约定作品完成、著作权产生时,谁才是作品的原始权利人。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作品的人身权不能在当事人之间相互转让,但在技术操作层面,可以通过在委托合同中直接约定由非创作者原始取得作品的全部著作人身权实现著作人身权与实际创作者相分离的客观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