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及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本条来源于现行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在对第三十三条进行文字完善修订后,为了回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基于我国电子商务蓬勃兴旺的客观现实,增加了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原则性规定,给相应的市场行为提供指引。
第一款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情形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作了规定。现行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当事人何时可以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但不能理解为允许当事人在承诺生效后再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因为依照本法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以及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承诺生效后合同已经成立,在合同成立后再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无异于画蛇添足,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任何实质影响。
第二款所规定的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即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依据本条的规定,电子合同的成立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在传统交易中,民事主体通过商店橱窗展示货物及其价格的,或者通过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价目表等形式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依据本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这些行为应当属于要约邀请,因为他们的目的在于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自己向他人发出要约。而对电子商务而言,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系统往往具有互动性,消费者不仅可以浏览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信息,还可以在网上直接选定交易标的、提交订单,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行为的性质,已经符合了本法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规定,即符合作为要约意思表示的条件。
二是相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基于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的条件,因此,相对方只要作出承诺即可达成交易。即相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的行为属于作出承诺,依据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即生效”的规定,订单一旦提交成功,承诺即生效,合同即成立,故订单提交成功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适用指南】
本条适用的最大问题是如何正确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
在电子商务实践中,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当事人往往是通过设置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特别的意思表示,相对方必须勾选同意该格式条款方能选择商品或者提交订单。如果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选择货物放进购物车但没有付款时合同即成立,或者格式条款约定已经付款时合同却尚未成立。这些条款可能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权利,依据本法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应当根据以上法律关于格式条款规制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
【相关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