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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条文主旨】
本条为新增法条,规定了金钱之债的币种履行规则。
【立法要点及理由】
法定货币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代表,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发行本国的法定信用货币。在货币发行国(或地区)境内,法定货币依法具有绝对的、优先的和最终的支付效力。[32]本条规定金钱之债的履行,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符合货币主权原则和属地主义原则。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主权信用货币,在“一带一路”与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对于实际履行地为国内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交付人民币;实际履行地为域外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交付所在国(地区)法定货币,符合对等原则,进而保护相关主体的财产利益和提高人民币流通效率,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适用指南】
金钱给付之债,币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比如本法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对于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币种履行。法律未规定合同币种,当事人也无相关约定的,为提高交易效率,避免因主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本条规定了补救措施即赋予债权人权利,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该权利受法律保护。对于实际履行地为国内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交付人民币;对于实际履行地为域外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交付所在国(地区)法定货币。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668条、第7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