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工会的监督职责】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一、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根据工会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安全生产直接涉及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职工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因此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既是工会的权力,也是其职责。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依照工会法,工会有权监督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情况,督促生产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本法,工会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根据本法第六十条和工会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四)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五)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依照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质言之,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听取工会意见是其应当履行的程序,也是其基本的义务。
工会作为代表职工的组织,具有广泛的群众性,相较于劳动者个体,在维权、谈判能力等方面具有更大话语权。安全生产事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合理、科学和可行,将直接影响一线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必须征求劳动者的意见。而规章制度针对的对象是不确定的主体,具有极大的广泛性,由代表劳动者群体的工会进行监督更能代表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可以有效防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现象,相较于个体劳动者,工会更有能力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效沟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