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生产活动的安全进行,防止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需要确定相关的设施设备、专业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技术方面达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要求,抑或是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本条将安全生产的条件与其他法律进行了有效衔接,在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中,不仅要遵循本法对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涉及安全生产的条文,也应当遵守。在本法中,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期实施应急预案以及在事故发生时及时上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安全方面投入必要的资金保证安全生产的进行;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的生产管理人员;对于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档案,保障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对于特种作业人员要求其必须持证上岗;在项目施工的同时要求安全设施同步跟进;特殊项目的建设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先由专业生产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废弃等,也要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由于安全生产所涉领域甚广,安全生产法不可能一一罗列、面面俱到,因此,不同的领域、行业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比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矿山安全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矿山工程中的安全设施必须采取“三同时”的原则,并且每个矿井须有两人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其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我国各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包括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建设工程与项目安全、消防安全等。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中规定国家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例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否则,不得从事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要符合我国对于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是指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具有较强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标准。行业标准不能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包括个体防护装备、粉尘防爆、矿山、电气及防爆、带电作业、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交通运输、涂装作业、索道及游乐设施、机械、消防、压力容器、部分职业卫生等。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技术管理规范,是保障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器材有效可靠的手段,是政府开展依法行政和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技术依据,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保证。
【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