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主要职责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是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之一,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中必须落实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生产经营与安全工作必须同时进行,主要负责人有责任义务在管理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同时兼顾安全生产的工作,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经营与安全工作同时进行。本条规定是在原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与原法条相比完善了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落实责任,并在第五项中增加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修改的目的是加强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早见于1963年3月30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已失效),其要求企业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各自的工作过程中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据“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人员,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操作人员等全体人员都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本项对比原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更加强调了落实工作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本项对比原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还增加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遵循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可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监控,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防御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2]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系数以及具体工作内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并落实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在生产前安全检查的内容、方法以及要求,安全操作的步骤以及注意事项,排除故障方法,应急处理措施等。二是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职工安全守则,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制度,以及危险品的装卸、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规则等。[3]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结构组成,有针对性地规定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统筹安排,包括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以及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保证本单位具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确保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能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要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保证安全生产。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本条第五项对应原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本次修改增加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有关内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通过识别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运用定性或定量的统计分析方法确定其风险严重程度,进而确定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和风险控制措施,以达到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和规定。[4]“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就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两道“防火墙”。第一道是“管风险”,利用风险评估技术,以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为基础,从源头上系统辨识风险、分级管控风险,通过行政和技术手段落实管控方案,杜绝和减少事故隐患的产生,把各类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第二道是“治隐患”,以隐患排查和治理为手段,认真排查风险管控过程中出现的缺失、漏洞和风险控制失效环节,坚决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5]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一旦发生事故也要亲自指挥、调度。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在发生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及时、全面、真实、客观地报告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一方面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伤亡和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相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相关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