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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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对应原安全生产法的第二十二条,在原法基础上增加了“组织开展危险源识别和评估”的职责,并且增加了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规定。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的是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别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为本单位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部门,是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等事项的具体执行者,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助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最了解、最熟悉。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确保相关制度、规程和预案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帮助他们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结构组成,有针对性地组织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参加。

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同时又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决定因素。具有高安全素质和技能的从业人员,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前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具体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任务、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的具体执行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最了解、最熟悉。为了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更有针对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组织。同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应当详细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进展动向,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本条第三项在本次修改中增加了对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估,通过风险评估,全面辨识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活动中的危险源,明确危险源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后果,对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监测、预警、控制,可以预防事故的发生。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10]重大危险源的含义包括,一是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二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应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且对其进行评估,建立实施监测系统,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应急救援演练是最快提升应急能力的方法,应对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预测和评估,提前制定应急方案,根据已有的应急方案进行预演。其一,应急救援演练可以提高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能力以及广大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其二,应急救援演练可以在应急救援演练中发现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两类: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11]安全事故隐患是客观存在的,存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全过程,而且对职工的人身安全,国家的财产安全和企业的生存、发展都直接构成威胁。正确认识隐患的特征,对熟悉和掌握隐患产生的原因,及时研究并落实防范对策是十分重要的。安全工作中出现的事故隐患,通常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不安全因素,它包含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其往往具有以下特征:隐蔽性、危险性、突发性、因果性、连续性、重复性、意外性、时效性、特殊性以及季节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巡查、检查本单位每个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不留死角。对于安全风险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点,应当加大检查频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立即整改或排除;不能立即整改或排除的,要求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责令有关业务部门、车间、班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如果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立即采取撤离从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的措施;对于迟迟未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报告。在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装备、人员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提出改进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不在少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应包含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对于人为的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或制止。为了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应当将从业人员的违规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内容,对违规者严肃处理。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实践中,业务主管部门也有能力做好此项工作,他们掌握相应的资源,包括具有专业人员等,如危险物品生产单位某车间发生危险物品管道泄漏,由车间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较为妥当。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及时得到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相关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