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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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设计和审查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责任,以及矿山等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部门及人员责任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

本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应当达到下列要求:[20]

1.设计人、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安全设施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代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楚、完整;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

3.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因安全设施问题造成的后果负责。对于因安全设施设计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这些项目除了应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外,还需要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安全措施和要求是否贯彻落实到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中,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等。只有符合这些规定并经审查同意的,方可施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参加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有关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予以批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有权责令有关设计人、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进行修改,经重新设计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予批准。审查部门和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其审查结果负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予以批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审查部门有关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