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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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物品。安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17]

一、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生产预评价主要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即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安全预评价通过分析生产过程中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消除和控制这些危险因素的技术措施和方案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平面位置、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设计规范等国家规定,提出评价建议,并要求在安全设计中实现这些措施,从而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二章是关于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规定,其要求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18]该办法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该办法第九条规定,除上述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的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的设施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19]安全验收评价也包括对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符合性评价和危险危害程度的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等内容。

三、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

四、专项安全评价

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