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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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压实各层级各环节责任,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自安全生产法2002年实施以来,历经了2009年、2014年两次修改,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16年、2017年印发了《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等。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划入应急管理部,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和职责也作了调整。综合这些因素,本次修法意义重大。

关于“安全生产”,现行法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界定。学理上,对“安全生产”理解的主要观点有:一是认为安全生产是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3]二是认为安全生产的“生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还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4]在实践中,“安全生产”的外延不断扩大,在生命安全方面,从狭义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职业健康向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延伸;在财产安全方面,从狭义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财产安全向全社会的财产安全延伸。安全生产不仅规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伤害和危险,也规制经营活动中的各类事故、伤害和危险。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安全生产秩序,2002年我国制定安全生产法时确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014年修改时对本条规定局部修改为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表述。

“徒法不足以自行”,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的更新需要综合机构的落实,明确综合安全生产管理主体以及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是安全生产法的应有之义。自2002年安全生产法出台至今,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机构改革后政府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安全工作体制不断完善。在此基础上,本次修改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原则[5],明确了政府部门、行业自治组织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职责,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保障。

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顽疾,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人员伤亡,都会给个人、家庭、生产经营单位乃至社会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顺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出台,其施行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2.71万人,相较于2002年下降了80.6%,特大事故16起,相较于2001年下降了88.6%[6]

尽管安全生产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重特大事故仍有发生,总结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构建、完善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制度、体制、机制,将其并纳入安全生产法,是本次修法的重要目的。

本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强化了安全生产的预防管理,如明确了党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明确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能力建设,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等,都是为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所确定的具体措施。

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没有安全作为基础,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还会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财产损失。例如,2020年2月11日,位于辽宁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的辽宁某公司烯草酮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00万元[7];2020年5月23日,龙川县麻布岗镇违法建筑施工工地远东花园发生1起模板倾覆坍塌较大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068万元。[8]

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已进入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阶段。202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0万亿元,人均GDP突破1万美元,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30%。我国已经形成全球最大最有潜力的市场,已经建成世界最大规模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完成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任务,历史性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劳动年龄人口保持在9亿人左右,国家整体创新能力、产业基础、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是世界上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9]以安全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需要安全生产法治的有力保障。虽然我国安全生产总体态势良好,但仍存在长期积累的隐患集中暴露,新的风险不断涌现的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法律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发展与安全必须统筹兼顾。实践表明,每一起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除了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外,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安全生产不仅和经济发展不矛盾,而且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落实安全发展理念更为紧迫,安全生产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越来越大,统筹发展与安全需要落实到各行各业。事实上,经济发展贡献大的行业往往也伴随着较大的安全生产风险,如化工行业。统筹发展与安全,减少、避免安全生产事故,既可避免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更可推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落实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从制度上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