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如果生产经营场所存在较大的危险因素,或是有关设备设施具有危险性,误触会引发安全事故时,应在上面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们注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或者该设施、设备的使用者,都能够清楚地看到,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而且警示标识不能模糊不清,必须易于辨识。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安全警示标志,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主要有四种:(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2)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3)黄色,表示警告、注意;(4)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而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其含义,也可分为四大类:(1)禁止标志,即圆形内画一斜杠,并用红色描画成较粗的圆环和斜杠,表示“禁止”或“不允许”;(2)警告标志,即“△”,三角的背景用黄色,三角图形和三角内的图像均用黑色描绘,警告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3)指令标志,即“”,在圆形内配上指令含义的蓝色,并用白色绘画必须履行的图形符号,构成指令标志,要求到这个地方的人必须遵守;(4)提示标志,以绿色为背景的长方几何图形,配以白色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并标明目标的方向,即构成提示标志,如消防设备提示标志等。国家颁布了《矿山安全标志》等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这些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