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儿媳妇隐瞒了不能生育的疾病而与儿子结婚的,儿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吗?
案情
老刘的儿子小刘与儿媳小米是通过相亲认识的,小米人长得漂亮,又是名校毕业,小刘一眼便相中了她,随即对她展开了追求。恋爱时,小刘曾不止一次地表示,自己十分喜爱孩子,婚后希望能生育两个宝宝。恋爱一段时间后,两人决定结婚。婚后过了三年,小米始终没能怀上孩子,小刘担心是两人的身体出现了问题,便提出要和小米一起去医院看病。但是,小米一直找借口不去医院,问起原因来也是支支吾吾。在小刘的一再逼问下,小米终于说出了实情:原来,小米因幼年事故丧失生育能力,根本无法生育孩子。小刘一时间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便回到家中与老刘商量此事。老刘听后,建议小刘可以去法院请求撤销与小米的婚姻。那么,法院会支持小刘的请求吗?
解析
要解决上面案例中小刘的困境,关键要弄清楚小刘与小米的婚姻是否为可撤销婚姻。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依法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以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在2021年生效的我国《民法典》中,除因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外,新增了另一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隐瞒重大疾病而成立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也就是说,在结婚前,结婚双方均对对方的重大疾病具有知情权。在上面的案例中,小米不能生育,小刘却迫切希望拥有自己的后代,小米明明知道这一点却隐瞒不说。在小刘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证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小刘撤销婚姻的权利。小刘可以自知道小米病情的一年之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他与小米的婚姻。两人的婚姻撤销后,该婚姻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小刘与小米之间也不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