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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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儿子婚后不久离婚了,为儿子置办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

老卢的儿子小卢今年已经三十四岁了,依然没有结婚。小卢以前倒是谈过几个女朋友,但都不了了之,再加上他平时工作忙,不知不觉就拖成了“大龄剩男”。不仅仅是小卢自己着急,老卢也愁得睡不好觉,到处托朋友给小卢介绍合适的对象。终于,小卢认识了二十五岁的小赵。小赵年轻漂亮,条件很好,小卢一眼就相中了她。小赵答应嫁给小卢,但前提是小卢家必须拿出二十万元的彩礼。为了儿子的终生幸福,老卢只能拿出二十万元让小卢结了婚。婚后,小卢发现,他与小赵的相处时间太短,对彼此都不了解,性格有很多合不来的地方。无奈之下,这段婚姻只维持了短短半年就匆匆结束了。小卢离婚后,老卢突然想起那二十万元彩礼,他想知道,儿子的婚姻不过维持了短短半年,能要求小赵退还彩礼吗?

解析

老卢与小卢无法要求小赵退还彩礼。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请求的情形有三种:(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才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在上面的案例中,虽然小卢向小赵给付了高额彩礼,但两人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并且确实共同生活了半年,给付彩礼后也并未造成小卢或者老卢生活困难,他们的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小卢与老卢要求小赵退还彩礼的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