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一)利用系统漏洞代充值获利高、分杯羹
从2015年4月起,杨戈(化名,另案处理)因掌握了被害单位旁夏公司所开发并负责运营的苹果客户端手机游戏《大掌柜》《忍者神龟》充值系统的漏洞,从而可以在不用实际支付货币的情况下,对玩家的上述两款游戏账号进行反复充值。后杨戈便开始在名为“清风徐徐”的淘宝店铺上以低于正常途径购买的成本价对外出售游戏币,供买家购买充值并从中获利。
陈依依(化名)、武翔宇(化名)原本也是通过购买外币游戏卡的方式经营着《大掌柜》和《忍者神龟》两款游戏的游戏币充值业务,靠从中赚取差价盈利。后二人均发现在杨戈所经营的名为“清风徐徐”的淘宝店铺上能够以低于正常途径购买的成本价格购买到游戏币。后二人便开始从这家“清风徐徐”淘宝店铺购进游戏币,双方约定每成功交易一笔,便由杨戈分别给陈依依、武翔宇各提成人民币5元。陈依依和武翔宇介绍来的买家还是通过他们二人各自的淘宝店铺下单,后二人会将玩家欲充值的游戏账号及密码信息告知杨戈,待由杨戈完成充值后,陈依依和武翔宇再将买家的付款自动扣除掉5元提成后转账给杨戈。就这样,在陈依依和武翔宇与杨戈合作的2015年4月至8月间,杨戈获利共计人民币877750元,同年8月28日被抓获后,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80万元。通过此种方式,陈依依销售总额共计人民币109280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475元;武翔宇销售总额共计人民币105575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425元。后经被害单位报案,陈依依、武翔宇均于同年9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抗辩双方争议大,分歧多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陈依依、武翔宇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于二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及获利数额的计算方法,公诉机关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如下:根据对武翔宇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勘验,抽取2015年5月17日至7月17日武翔宇向杨戈汇款的单笔价格等于或者低于370元的交易,共计96笔,总计金额为人民币105575元,按照单笔进货价格370元计算,约为285笔,按照每笔交易最低获利5元计算,武翔宇共获利1425元;根据对陈依依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勘验,抽取2015年5月17日至7月17日陈依依向杨戈汇款16笔,总计金额为人民币109280元,按照每笔进货价格370元计算,约为295笔,按照每笔交易最低获利5元计算,陈依依共获利1475元。
陈依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不知道杨戈所经营的游戏币代充值业务系违法行为。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依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理由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依依知悉杨戈从事游戏币充值业务系非法行为,陈依依从杨戈处购入的价格并未明显过低,而且亦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公诉机关的指控数额及获利金额估算过高,应以陈依依支付宝中实际转入的现金金额认定获利情况。
武翔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不予认可,辩称其与杨戈合作时并不知道他所经营的业务是违法的。其辩护人提出武翔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一是武翔宇系通过淘宝店铺这个合法平台与杨戈进行交易,且杨戈出卖的游戏币价格并未明显低于成本价,故武翔宇不存在明知涉案游戏币系赃物的主观故意;二是武翔宇只是将需要充值的游戏玩家的账号和密码发送给杨戈,系由杨戈实施进入玩家系统进行充值操作、更换新账号、多次发起支付等利用系统漏洞进行充值的关键行为,故武翔宇并未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此时,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实际上集中在,对于陈依依、武翔宇二人这种在淘宝店铺上招揽玩家充值、后将玩家账户信息提供给他人并由他人利用系统漏洞实际完成充值以最终赚取差额牟利的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以及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