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一)利用计算机系统自身存在的漏洞是否违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以外的计算机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播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根据此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计算机系统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不能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不能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播的数据。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涉嫌违法。而计算机系统自身漏洞就好像是一辆自行车(计算机系统)没有上锁(漏洞),即使该车没有上锁,轻易就能骑走,你也无权使用、占有,因为该车的所有权不是你的,该车始终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何种情况下侵入计算机系统就构成犯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时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一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1日颁布《计算机信息系统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严重”:(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2)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可以看出,只要行为人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达到以上数量标准,就构成了犯罪,要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超过以上数量标准的5倍,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要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的被告人阿蔡违法所得的金额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因此要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间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