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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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作机构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解读

本条规定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建立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二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2019年4月15日国务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进行了完善。主要体现在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将原来的旧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单纯的“保密审查”职能扩大为“信息的审查”,因为需要审查的不仅是信息是否属于保密信息,还涉及是否安全、稳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也需要审查。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

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请求明确依申请公开相关事宜处理方式的函》(粤办函〔2019〕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意见,现函复如下: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谁收到、谁处理”的原则办理。对于行政机关职权划转后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划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第一,行政机关涉及职权划转的,应当尽快将相关政府信息一并划转。

第二,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第三,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

第四,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依法移交国家档案馆、成为国家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管理。对于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机关的,如果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以行政机关名义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如果党的机关没有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主体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办公开办函〔2014〕6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征地批复类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书面征求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现回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申请人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法做出答复。你们2011年商省法制办、省高院等单位确定的答复方式,即省政府办公厅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由省国土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予以答复,法律上可视为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并将这一委托行为告知申请人。这一处理方式并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只是其法律后果依然由省政府办公厅承担。如果省政府办公厅以征地批复类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制作并保存为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者告知申请人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另行提出申请,尚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

王某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案[18]

原告:王某

被告: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

第三人:比亚迪公司

2016年1月7日,王某在政府网站上向市经信委填报《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表格中所需的政府信息名称填写为“比亚迪E6进京整车备案信息及承诺保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为“邮寄”“纸质文本”。市经信委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第1号——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将王某申请的信息即“比亚迪E6进京整车备案信息及承诺保修信息(共四页)”以附件形式向王某公开。王某认为市经信委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申请内容不符,遂向工信部提起行政复议。工信部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信复决字〔2016〕第52号),决定维持市经信委作出的《答复告知书》。王某不服市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和工信部行政复议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经信委作为本市负有对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审核、备案职责的行政机关,具有受理原告提出的涉及新能源小客车备案信息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交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对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表述为“比亚迪E6进京整车备案信息及承诺保修”。仅从文字表述上来看,既有“整车备案信息”的表述也有“承诺保修”的信息利用用途的表达,为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及依法应予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本应与申请人进一步核实,确定其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事项。但市经信委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开展了上述核实工作,应属未根据原告的申请按其要求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在此情况下,市经信委作出的被诉《答复告知书》属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工信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亦应一并予以撤销。

国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意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公民申请后,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开展审慎合理的检索核查工作,并按照法定时限和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区分不同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本案中既有程序法的运用也有实体法的运用,在实体法上,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着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案件中由于市经委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公开内容的完整性,最终承担败诉的后果。

某村民小组与某区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19]

原告:某村民小组

被告:某区国土资源局

2015年3月11日,某村民小组向被告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公开遮浪怡兴海产品加工厂与原遮浪镇政府签署的征用土地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信息。被告作出《复函》,称怡兴海产品加工厂用地是1992年经某市城区国土局批复同意征用的宗地,作出行政行为的单位为某市城区国土局,红海湾国土局于1994年设立,我局没有该宗地的征地资料。某村民小组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市城区分局曾答复原告,在某区成立后,根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已经将有关资料移交给被告管理,且向法院提供了与被告交接该材料的签收记录。涉案土地属于被告辖区范围内,该土地的相关材料应当由被告予以管理和保存,即使某市城区分局没有移交相关征地资料,被告也应与某市城区分局协调并敦促某市城区分局移交相关材料后依法向原告公开。因此,被告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复函》;限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行政机关应尽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本案涉诉土地的征地相关资料制作和最初保存单位虽不是被告,但被告作为原行政机关职权的承接机关,不应推诿履行职责,而应当在其承接的职权范围内,对原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履行公开的职责。被告以该征地材料不存在于该局为由拒绝履行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工作实务[20]

2019年4月8日,山东沂水县政府办公室收到齐鲁工业大学周某通过电子渠道在网上提交的4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申请公开:

1.本地区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

2.最新统计的本地区生产总值(GDP)情况以及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各自比重;

3.本地区农业、工业、服务业的近10年的规划文件;

4.本地区前五位的优势产业列表(以产值为依据)包括产业规模及相应的产业规划以及每个优势产业的前三位的企业名称及最近一年的产值。

沂水县政府办公室本着“事前沟通、事中会商、事后回访”的原则,认真研究,深入调查,依法依规限时答复。如下是沂水县政府办公室办理此次申请的主要答复内容及针对第三项申请作出的答复告知书:

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已在沂水县政府网站发布。

第三项内容不存在,第四项不属于县政府办公室职责,建议向工信部门咨询。

第三项内容虽然不存在,但存在与此相关的政府信息“沂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沂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其中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近10年规划内容,依据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一并进行了告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了“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厘清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此次沂水县政府办公室办理申请人申请的过程中,答复形式合法合规,答复内容符合条例规定,有理有据。并在答复前后与申请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明确申请人申请需求,并积极同县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进一步明确答复内容。沂水县政府办公室此申请的办理充分体现了便民原则的要求,使得答复的过程有了温度,申请人对答复的满意度也比较高。

课题研究类申请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研究人员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实现课题研究的一种有效手段和途径。据了解,此次申请人不但向沂水县申请公开此政府信息,还向临沂市兰山区、莒南县等兄弟区县提交了申请。近年来,沂水县共收到齐鲁工业大学、中山大学等研究课题类申请10余件,均依法依规进行了答复告知,向申请人主动提供了政府信息,方便了申请人通过获取政府信息,达到课题研究的目的。沂水县针对类似的申请,形成了良好的申请办理协商机制和处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