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与界限:媒体侵权典型案例解读与启示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新闻工作启示

一是要严格按照新闻工作规则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确保新闻报道的主要事实、关键细节基本真实。在新闻活动中,新闻媒体及记者应避免“先入为主”,并坚持“兼听则明”,严格按照新闻工作规则和记者职业准则开展新闻调查活动,在确保主要事实、关键细节基本真实的情况下,再行报道。如某些事实尚未进行有效核查、真假存疑,而该报道内容又可能侵害第三方权利的,应谨慎报道;如确有提前报道必要的,应尽可能一并指明消息来源,并提示尚未对真实性进行核实,后续核实后确有出入的应及时作补充报道或更正报道。

二是发表评论意见要坚持以事实为基础。《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新闻分析及评论文章要在事实准确的基础上做到公正评判、正确引导。”可见,新闻媒体如发表评论意见,尤其是批评性意见,应当建立在有客观事实支持的基础上,如果脱离事实本身进行主观的、臆测的评论,就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

三是注意保留调查所形成的相关证据。新闻媒体如对相关事实进行了核实的,应当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诉讼。尽管根据侵权责任的举证规则,新闻媒体报道侵权的主要举证责任在于原告一方,但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新闻报道侵权责任全部由原告(受害人)举证的不公平性,法院并未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在一定程度上将证明报道“不严重失实”的责任转移到新闻媒体身上,也即在原告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媒体报道失实或评论不公的情况下,新闻媒体(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其按照相关的新闻规范对报道或评论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实,报道或评论内容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新闻媒体在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时,应当采取妥善方式保留相关证据,以应对未来可能面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