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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为:
(1)合伙人数量及行为能力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具体如何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可以是自然人与法人相结合、自然人之间相结合、自然人与法人及其他组织相组合等。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设立人中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而法律另有规定受到限制的情形,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等。
(2)合伙人之间意思表示的要求。普通合伙企业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这意味着普通合伙企业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合伙协议必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以各自提供的合法出资并依法经营等为内容的合同,该合伙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一般而言,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组织,而出资是合伙企业经营的基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出资的认缴方式比较灵活,合伙人可以一次性缴纳出资,也可以认缴方式分期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与公司一样,合伙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主体,需要有自己的称谓,以便开展经营。而在开展经营过程中,需要经营场所以保证业务往来的正常开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一个例外性规定,当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作出特殊规定,或条件要求更高的规定时,应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