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合同的性质与名称
合同性质与合同的主要条款密切相关。所谓合同的性质,就是指合同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等,例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等。合同性质的认定,对发生合同纠纷后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起草合同前起草人要准确认定所要起草合同的性质,对合同的性质进行确认或归类,划分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合同的名称,主要是依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来确定,《民法典》上有明确名称的,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1],如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列出的以下19种典型合同均为有名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保证合同;(16)保理合同;(17)物业服务合同;(18)中介合同;(19)合伙合同。我国《民法典》上没有明确名称的,则为无名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合同,都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只要当事人不作虚假意思表示、合同不违反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即使我国《民法典》没有专门将它列出,该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起草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来确定起草合同的名称,毕竟我国法律只是明确了合同的大类,大类下面也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具体的合同名称,如买卖合同中包含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运输合同包含货物运输合同、客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等。
要确定一个合同的名称,首先要根据合同的交易模式和交易目的,确定属于哪一类合同,然后再根据合同内容来确定合同的名称,如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煤炭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在司法实践中,当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一般均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