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就业平等原则】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就业平等原则的规定。就业平等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应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应受到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案例6 用人单位以孕期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院应严格进行事实审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8725号民事判决书]
袁某于2015年3月23日入职奶粉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奶粉公司最后向袁某支付工资至2016年8月31日。袁某于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4日因先兆早产休病假两周,奶粉公司已批准上述期间休假申请,病假到期后其未到岗工作,因其于2016年8月5日前往美国待产,医生开具的《证明》显示建议其应在家休病假,袁某向奶粉公司申请继续休病假,奶粉公司不认可医生开具《证明》的真实性,该申请未获得奶粉公司批准,故要求袁某继续到岗工作。2016年9月21日,奶粉公司以袁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袁某起诉请求:撤销奶粉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对袁某作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判令奶粉公司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12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工资损失334176.96元。奶粉公司辩称:不同意袁某的诉讼请求。袁某在赴美前已明知2016年8月14日后的假期申请因无支持材料并未获公司批准,同时奶粉公司已告知继续申请病假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可能被认定为旷工的法律后果,其未到岗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应属旷工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袁某已提前四个月向公司告知其到美国生产,双方就请病假事宜曾多次沟通,袁某亦申请公司协助出具签证所需材料并按照公司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资料,在病假期间前往美国待产。奶粉公司在未能证明医生开具的《证明》虚假伪造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形下,以袁某连续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奶粉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与袁某签订的期限为2015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并于2018年3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二、奶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袁某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12日工资损失257273.04元;三、驳回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奶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其一,奶粉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关于不接受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建议的规章制度并对劳动者依法履行了告知程序。其二,袁某在因身体状况不能正常上班期间已经向奶粉公司申请了病假并提供了诊断证明。奶粉公司并不能证明该证明内容系虚假或伪造。而且,奶粉公司知晓袁某曾两次流产并于此次怀孕期间存在先兆早产的症状,其未能证明袁某提供的诊断证明系虚假、伪造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等待袁某康复上班时向公司提交请假申请及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假建议书”和“病历”,以袁某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定情形,属于违法解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规定
《就业促进法》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