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案例7 女性应当平等享有就业权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0790号民事判决书]
梁某于2015年2月6日取得中式烹调师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梁某于2015年6月28日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某酒楼发布招聘厨房学徒的广告,该广告中并无明确的性别要求。梁某于2015年6月29日前去应聘,填写入职申请表,但酒楼未对其进行面试。
2015年7月,梁某在“58同城”网站上再次看到该酒楼发布了同一岗位的招聘广告,遂申请广州公证处对“58同城”网站中该酒楼发布招聘广告的网页进行公证,该公证处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招聘主体为某酒楼,招聘的职位为配菜/烹饪(招8人),任职资格及其他条件载明:“1.男性,18~25岁;2.身体健康,反应灵敏;3.踏实肯干,做事认真负责;4.服从领导管理,为人友好和善。无需投递简历,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店内面试……每周休息1天;每天工作8小时……”广告中还包括某酒楼的介绍,载明“某酒楼是荣获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的餐饮集团,欢迎您加入我们的大家庭,我们将为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广阔的发展空间、完善的晋升机制、法定带薪年假和完善的管理体制等”。
梁某提交录音及录像资料,拟证明其与酒楼前台工作人员的沟通情况。录像中显示地点为该酒楼;人物为梁某与该酒楼前台人员;录像的对话内容中,该酒楼前台人员多次陈述“厨房学徒不要女的”“厨房里没有女工,都是男的”“公司规定厨房不招女工,即便具备厨师证也不行”“不招女工,你填了(表)也是没用”“不是说有没有实力的问题,这是管理的问题,就是如果不招女生的话就是不招”等。梁某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酒楼向其公开书面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该酒楼确认梁某于2015年6月29日前往应聘厨房学徒一职,但未安排梁某面试,对此该酒楼主张因当时厨房学徒已经招满,故没有安排梁某进行面试。但该酒楼在梁某应聘时安排梁某填写入职申请表,且在梁某应聘之后不足一个月又继续在同一网站发布同一职位的招聘广告,并在招聘广告的应聘条件中明确要求“男性”,可见该酒楼主张其未安排梁某面试的理由并不成立。
根据《劳动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可见,我国法律明确了就业歧视包括对劳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的歧视,其中在性别歧视上又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即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聘其他工种或岗位时,不得基于性别对求职者作出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不得基于性别损害求职者就业机会的均等,妨碍求职者就业权的实现,否则就构成就业歧视中的性别歧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被告招聘的职位是厨房学徒,广告中注明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休息1天;庭审过程中,某酒楼陈述厨房学徒的工作内容为切菜、配菜、出菜等。从上述工作内容来看,梁某应聘的厨房学徒工作强度并未达到第四级体力劳动的强度,也不存在需要持续负重或负重强度过大的情形,故不属于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家庭生活里也完全可以胜任厨房烹调、料理等工作,女性从事厨房类工作符合社会成员普遍的心理预期。因此,某酒楼不能在招聘厨房学徒时,对于应聘人员的性别加以区分、限制或排斥。而某酒楼在发布的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求职者性别为男性;在梁某前往面试时未提供平等的面试机会;在梁某前往询问时,该酒楼前台人员表示厨房不招女工,即便有厨师证也不行。可见,某酒楼从未对梁某的能力是否满足岗位要求进行审查,而是直接以性别为由多次拒绝梁某应聘,拒绝给予梁某平等的面试机会,已经构成对女性应聘者的区别及排斥,侵犯了梁某平等就业的权利。法院判决支持梁某的诉讼请求。
后该酒楼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酒楼侵犯了梁某的就业平等权。从某酒楼发布仅限男性的招聘广告以及酒楼前台工作人员告知梁某“厨房学徒不要女的”“厨房里没有女工,都是男的”“公司规定厨房不招女工,即便具备厨师证也不行”“不招女工,你填了(表)也是没用”“不是说有没有实力的问题,这是管理的问题,就是如果不招女生的话就是不招”等行为可以看出,某酒楼在发布招聘广告以及招聘员工的过程中存在对女性应聘者进行区别、限制以及排斥的行为。而某酒楼所招聘的岗位并非不适合妇女的工种以及岗位。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某酒楼仅因招聘者性别而产生的区别、限制以及排斥的行为不具有合法以及合理性,损害了女性应聘者的就业平等权,构成就业歧视中的性别歧视。梁某所提交的招聘广告网页公证书、录音录像以及证人证言等系列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故在某酒楼未能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之情况下,原审法院采纳梁某所提交的证据,认定某酒楼存在性别歧视行为,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