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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砖瓦厂诉丁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7669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要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确认劳动关系时,应综合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合理认定。
2.劳动者虽没有在与单位约定的相关协议上签名,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按照协议的内容要求自己,则协议对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3.劳动关系的特征是:(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若不能同时具备上述特征,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