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案例16 特殊情形下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认定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2093号民事判决书]
忠仁公司经营范围为水产加工品生产,紫菜育苗、养殖、收购,鳗鱼养殖,销售自产产品。郭甲自2016年起至忠仁公司工作,其已年满60周岁,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7年2月2日18时50分左右,郭甲发生交通事故,于同月5日死亡。2018年1月3日,郭某(郭甲之女)向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忠仁公司给付劳动报酬,2018年1月15日,双方在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进行调解,后郭某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调解。
2018年1月31日,郭某向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确认郭甲与忠仁公司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郭甲已于2009年8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郭甲与忠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其受理范围,故决定不予受理。郭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郭甲与忠仁公司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郭某认为,其父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其仍在忠仁公司正常提供劳动,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忠仁公司认为,郭甲系年满60周岁才开始至忠仁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形成的应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本案中,郭甲到忠仁公司工作时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其在忠仁公司工作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忠仁公司直接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因此,对于郭某要求确认郭甲生前与忠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员工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处理。本案中,郭甲自2016年起至忠仁公司工作,并未享受退休待遇,其在忠仁公司从事紫菜接港工作,接受忠仁公司的管理与指挥,忠仁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郭甲提供的劳动属于忠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当按照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请求享受各项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的,不予支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8条第1款规定,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综上,郭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17 事实劳动关系存续10年以上满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2民终1551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二中系一所公办性质的初、高中教育机构。2001年1月,原告××二中为加强学生寄宿管理,聘请被告邓某为学生寝室管理员,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邓某主要工作职责为管理学生宿舍的卫生和纪律,工作实行轮流值班制。原告××二中按月向被告邓某发放工资。直至2017年12月8日,被告邓某仍在原告××二中务工,未有间断。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应从什么时候开始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二中聘请被告邓某为学生寝室管理员,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一直按照原告的分工及制度从事劳动,原告逐月向被告发放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固定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故被告邓某提出原、被告双方之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二中以被告工作的岗位将有可能委托给劳务派遣单位为由,拒绝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确定,且长达16年,原告××二中应当与被告邓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依法院判决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与被告邓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驳回原告××二中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