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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审查】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审查的具体规定。对此,《集体合同规定》进行了细化。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4条;《集体合同规定》4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