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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标准工作时间】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对于这一标准,1995年3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将该规定第3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为40小时。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