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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的公开】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重点解读
本条规定了公开个人信息的要求。
一般而言,公开个人信息可能加大个人信息权益受侵犯的风险。个人信息公开后,不特定人即可进行包括收集、使用、存储在内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而该等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可能超出信息主体的控制。基于此,本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原则上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同时,本条将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情况作为例外,在上述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公开个人信息。
实务要点
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公开个人信息需要十分审慎,在没有明确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情形下,不宜公开。实践中,常见的可能涉及个人信息公开的情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公布“老赖”信息的情形,在该等情形下,若确要公开,应当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确保无法精准识别到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