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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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条文注释

下列案件适用独任制审判:(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2)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相关规定

《人民陪审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1、3~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案例23 桓仁人造板公司诉桓仁聚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5民终1031号]

上诉人桓仁人造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桓仁聚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522民初974号民事裁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其认为本案是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一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此案,程序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桓仁人造板公司提出一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程序违法问题。本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开庭直接驳回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程序合法,故桓仁人造板公司该项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6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4、7、9~10、12、14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