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四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条文注释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本条作了四个方面的完善:一是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二是增加了与审判人员有特殊关系的“诉讼代理人”的回避;三是在增加的第二款中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禁止并回避的行为;四是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有禁止性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24 何某诉李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8292号]
何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6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育有李某1、李某2两个子女。
2019年2月,何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共同财产包括×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及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就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京0105民初17648号民事判决,认为对于案涉房屋中登记在李某1名下30%的份额,因涉及案外人权益,故不予处理;对于登记在李某名下70%的份额,属于何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宣判后,上诉人李某、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何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5民初50451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其认为一审法官未回避,“先入为主”对案件错误影响,导致不公平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民诉解释》第46条“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之规定,李某、李某1有关“离婚案件与本案由同一位法官审理,鉴于,担心离婚案对转移财产认定,会延续影响到本案,李某1与李某提起回避申请,希望更换法官审理本案,申请被驳回。并考虑到何某年事已高,并患有脑梗,在本案中申请对其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被驳回。无奈提起特殊程序,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案件同样由本案法官审理,被驳回。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形,法官会产生先入为主效应,先入为主的影响,会导致无法客观处理本案”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相关规定
《法官法》第17条;《民诉解释》43~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案例25 张某英诉王某、刘某民民间借贷纠纷案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9民终2267号]
上诉人王某、刘某民因与被上诉人张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8民初55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某上诉请求撤销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28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其认为吴桥县人民法院未主动回避,属程序违法。判决后经被上诉人了解,被上诉人丈夫系吴桥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而被上诉人虽以其个人名义起诉,但其所出借款项系其夫妻共同财产,所主张的借款系其夫妻共同债权。结合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其并未站立在公平公正的立场审理该案。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关于上诉人刘某民主张的一审法院应回避,一审程序违法问题,上诉人未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对上诉人刘其民主张的一审程序违法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的程序】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