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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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的情况。比如,周某和刘某在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期限和付款期限,然而到了约定的付款期限,买受人刘某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此时,房屋出卖人周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由此可见,房屋的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以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如果买受人在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那么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何确定呢?如果对方当事人催告,解除权的期限为3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则解除权的期限为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