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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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未登记备案,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之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出于种种原因,房地产开发商与房屋买受人签订预售合同之后,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这时当事人可以因没有登记备案而要求解除合同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要求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要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是不支持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是预售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则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此时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不生效。虽然当事人作了约定,但是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如购买方支付了房款,而卖方接受的,这时合同也生效,不能以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要求确认预售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