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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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刑事裁定书(驳回自诉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驳回自诉用)

(××××)……刑初……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审查认为,……(简写驳回自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制订,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之后,经审查发现控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驳回自诉时使用。

二、本样式适用于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自诉案件时,应当作如下改动:

(一)将文书名称中的“刑事裁定书”,改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二)在当事人称谓、控辩主张和驳回自诉的理由中,增加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

(三)按本样式制作裁定书时,注意参阅一审自诉案件用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三百二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