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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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刑事裁定书(恢复审理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恢复审理用)

(××××)……刑……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本院于××××年××月××日以(××××)×刑×字第××号刑事裁定,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写明中止审理原因消失的具体情形)。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决定恢复审理时使用。

二、本样式是按照公诉案件裁定中止审理的模式设计的。适用于自诉案件,或者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继续进行在期满以前诉讼活动的案件时,应当参阅本样式制作,并且在有关之处作相应的改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第三百三十二条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对被告人依法决定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