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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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刑事裁定书(将冻结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将冻结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用)

(××××)……刑……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

犯罪嫌疑人×××因××一案,×××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写明对其采取的侦查措施或者处理结果)。其间,因犯罪嫌疑人×××死亡,×××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申请本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经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写明审查确认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写明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的理由)。裁定如下: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写明具体存汇地点和数额)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的案件,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时使用。

二、“审查确认的事实”,应当包括审查确认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时间、原因、种类,侦查、起诉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时间、原因,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时间、数量和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的名称,等等。

三、“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的理由”,应当围绕案情,依据法律,具体阐明应当“上缴国库”还是“发还被害人”的理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四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判决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

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被害单位已经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经被核销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