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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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刑事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用)

(××××)……刑……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书……(写明错、漏的字句及其所在页次和行数);

现更正为……(写明改正、补充的字句)。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一、本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在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者刑事调解书中,发现有个别文字上的错误或者遗漏,予以改正、补充时使用。

二、本裁定书改正、补充的内容,仅限于裁判文书中的文字技术上的失误,不涉及对实体(包括金额或者数额)和程序问题的处理。

三、本裁定书的案号应当与被补正的裁判文书相一致。


[1] 本部分收录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及其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进行整理,选取了其中适用性较强的文书样式,对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地方进行了删减,供读者参考。

[2] 本书对各文书案号的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2018年修改版)进行了一定加工,仅供读者参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2018年修改版)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专门审判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相关问题下文不再赘述。

[3] 本书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对《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中文书样式的说明所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进行了更新,供读者参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